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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各大專校院辦理外國學生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鼓勵各大專校院舉辦外國學生輔導活動,
    以協助彼等正確認識我社會、文化,俾有良好適應,增進友我情誼,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各大專校院 (含附設國語文教學中心) 申請外國學生活動經費,其項
    目包含:年節聯誼、迎新送舊、文化參訪,及其他本部認可之活動項
    目等。



三  申請補助條件:
 (一) 每校每學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二) 參加活動之外國留學生人數在三十人以上。



四  申請補助程序:
 (一) 各校於辦理外國學生輔導活動時,得於活動前備文檢附活動計畫 (
      含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及人數) 、節目單或行程表、經費收支預
      算明細表等,向本部提出經費補助申請。
 (二) 各大專校院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通知後,須俟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
      月內,備文檢送收據 (註明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 、參加學生簽到
      單 (含學生姓名、國籍、系所、年級) 、支出憑證或經費收支明細
      表、活動照片五張 (須顯示舉辦日期) 等,報部辦理撥款及核銷事
      宜。



五  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 補助項目包含:膳宿費 (每人每天新台幣四○○元為限) 、誤餐費
       (每人每天新台幣一○○元為限) 、交通費、保險費、及其他符合
      會計補助項目者。
 (二) 實際參加活動之外國學生人數未達三十人者,本部得不予補助,或
      刪減原核定補助額度,重新核算補助金額。
 (三) 補助金額按實際參與活動之外國學生人數計算。但每次補助最高額
      度以新台幣拾萬元為上限。
 (三) 活動時間未超過半日者,不得申請餐費補助。
 (四) 基於資源共享,雜支部分請各校自籌經費支應。



六  各大專校院所提活動經費申請補助案件,雖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但
    如因該年度經費預算不足,本部得視個案不予補助。



七  本要點自九十一會計年度起施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