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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1 11: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審查原則
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高中優質化之目的,落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 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高中。

三、辦理期程︰

() 第一期程為基礎發展階段,自九十六學年度起至一百零一學年度止。

() 第二期程為焦點計畫階段,自九十九學年度起至一百零四學年度止,第一期程受補助屆滿三年之學校,始得提焦點計畫經本部審查後給予第二期程之補助。

四、補助項目:

() 基本補助:第一期程學校,以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 計畫補助:第一期程學校,以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為原則。第二期程學校,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百。

五、前點第二款計畫補助審查基準如下:

() 第一期程學校:

1、新申請學校:

() 需求性:整體計畫有助本方案提高國中畢業生就近入學比率等政策之推動,且學校應符合本方案中低收入戶比率、公立高中滿足率、就近入學率、新生申請入學比率、交通、人口等遴選條件。

() 執行力:計畫應符合高中優質化發展方向,整體資源規劃適切,經費籌措、運用與分配合理且具體可行,學校團隊具執行力。

() 領導力:校長應掌握學校經營計畫,並提出妥善因應策略。

2、續辦學校:

() 計畫內容及執行:配合上年度計畫執行成效修正新學年度經營策略及目標,且具體可行。

() 輔導機制落實程度:落實自主管理及績效檢核機制,並有具體成效。

() 本部重點發展項目之具體作為:包括課程與教學、教師專業發展、學習弱勢學生扶助及整體資源之投入與配置。

() 學校創新特色實施情形:學校創新特色之規劃具可行性及永續發展。

() 第二期程學校:

() 第一期程之實施成果檢討:學校應就第一期程整體進步情形、經費補助及執行效益等實施成效,進行自我檢討與分析,並提出診斷說明及後續發展策略。

() 第二期程之聚焦及創新計畫:以團隊共同建構、聚焦發展學校特色,其得以課程與教學、教師專業發展、學生學習及學校創新特色發展等本部重點發展項目為目標。

() 資源整合及自主管理機制:學校應於經營計畫書明列整體資源規劃與本方案經費需求之關聯及配置,訂定整體自主管理機制與運作方式,建立資料回饋系統與成果評估之質、量指標,並定期進行自我檢核。

六、經費編列及補助基準:

() 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配合款,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  力級次編列配合款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3、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得重複編列經費。

4、一般性經常設備與計畫無關者,不得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5、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6、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7、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8、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9、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備教學效益最佳化為原則。

() 補助基準:

1、經常門:

() 經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並得編列學生獎學金、獎助金、教師進修補助、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車費及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等業務費之補助;不包括人事費、加班費。

() 大專校院教師至高中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規定支給,並以由高中支付為原則;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規範。

() 入學獎學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獎學金及獎助金總額不得超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學校應於其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中敘明對獲得獎學金、獎助金學生之後續輔導具體作為,並經本部審核通過。

() 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人新臺幣二百元。

() 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 租車費每車每天補助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2、資本門:

() 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及設施費之補助。

() 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助。

() 第一期程續辦學校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第二期程學校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

() 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1、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設備維護費及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物品耗材費,以支應本項業務所需(例如機具、器材、設備之維護等),且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為限。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之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

6、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7、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8、使用學校內部設備(例如學校校車等)不予補助。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 獲選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部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核撥事宜。

()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其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立、直轄市私立高中、縣(市)立高中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部辦理核結。

() 計畫之執行如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報本部核定後辦理。

() 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於本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部同意後始得支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