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高級中等學校之辦
學品質及績效,並落實執行「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
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經費編列原則、補助基準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1、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及注意事項,應依附件及「教育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
2、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屬直轄市、縣(市)主管者,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八;屬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其第五級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3、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表示。
4、計畫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本要
點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5、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除依附件、「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
定辦理外,並應遵行下列規定: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公立學校各期經常門或資本門各別核定經費之執行率,未達該期
經常門或資本門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五者,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
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署;私立學校如有結餘款,應按原
補助比率繳回。
四、經費請領、執行及結報,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依計畫學年度執行;第一期於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並應於各期經費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立
、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二)計畫有變更必要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辦理計畫調整。但資本門經費之調整,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逕報本署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政府
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辦理。
(三)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於本
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
(四)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
得廢止本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
考;已撥款者,本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
或一部。
(五)本署得於執行計畫期間,稽查學校經費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