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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05: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19443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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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高級中等學校之辦
  學品質及績效,並落實執行「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
  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之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經費編列原則、補助基準及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之編列原則如下:
  1、經費編列之項目、單位、基準及注意事項,應依附件及「教育部
    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
  2、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屬直轄市、縣(市)主管者,應依「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
    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
    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二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三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
    十八;屬第四級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其第五級最高補
    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3、經費編列以新臺幣(以下同)千元為單位表示。
  4、計畫內所列之項目,已依其他計畫編列經費預算者,不得依本要
    點之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5、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二)經費編列,分為經常門及資本門,除依附件、「教育部補(捐)助
   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規
   定辦理外,並應遵行下列規定:
  1、人事費、加班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公立學校各期經常門或資本門各別核定經費之執行率,未達該期
    經常門或資本門核定經費百分之八十五者,該期經常門或資本門
    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署;私立學校如有結餘款,應按原
    補助比率繳回。

四、經費請領、執行及結報,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經費,依計畫學年度執行;第一期於
   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期於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並應於各期經費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立
   、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由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結。
 (二)計畫有變更必要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辦理計畫調整。但資本門經費之調整,教育部主管之學校
   ,逕報本署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政府
   轉本署核定,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辦理。
 (三)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於本
   計畫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
 (四)學校執行本補助經費有違反計畫、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
   得廢止本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或作為下學年度核定本補助之參
   考;已撥款者,本署應以書面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
   或一部。
 (五)本署得於執行計畫期間,稽查學校經費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