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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職業學校群科課程設備基準
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設備規劃共同原則

依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總綱第六條實施通則相關規定,及落實「教學需求統整運用,以撙節經費,建立各群科間設備共享機制,充分發揮教學設備效益」精神,針對一般共同設備規劃及設置訂定本原則。

各校除依據上述規定規劃項下各款外,其餘校內共同設備應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一般規範
(一)校地、校舍建築、圖書、消防、環保、安全衛生及其他法規中已有規定之
    各項設備不重複列入,其設置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二)教學需求之設備除該科目各單元教學所需之專業屬性教學物品外,其餘之
    一般教學相關或輔助之物品,如投影幕、白板、桌椅、窗簾等均依各校教
    學需求設置,不重複於各科目設備基準表中列出。
(三)屬各科目教學非常態需求之教學物品(如筆記型電腦、單槍投射機、投影
    機等),各校整合教學設備需求後,需研訂教師借用原則,以提供教師教
    學充分資源。
(四)具備防塵之密閉教學空間(教室)需裝置空氣調節、除濕等設備時,應由學
    校依教學需求於校舍規劃時配置。

二、共用專業教室
設備基準表所指「教室」係指各群科專業需求之實習場所、工場或實驗室等。如該科目使用之教室及教學設備為可供全校共用者,除有特殊或附屬之軟硬體需求外,應符合各校設備資源之使用效益,統籌編列於一般科目中同性質或相對應科目之設備基準內。在不影響教學實施下,互相支援共用,以提升使用率,並避免教學設備資源之重複設置,其細節說明如下:
(一)電腦教室
    電腦教室設備規格需求規劃於「計算機概論」科目教學設備中,使用數量
    則由各校在不影響教學成效下,依一般科目及專業科目共用原則核算實際
    需使用之科目與班級數編列;其設備規格應同時符合一般及專業科目使用
    之需求,並規劃網路功能,以提昇設備使用效能。
(二)視聽教室
    視聽教室之設備規劃於「藝術生活」科目中,其設備需求數量之處理原則
    同前項說明;其設備規格亦應同時符合一般及專業科目使用需求。
(三)語言教室
    語言教室之設備規劃於「英文」科目之教學設備中,其設備需求數量之處
    理原則同前項說明;其設備規格各校可衡酌教學需求,合併運用電腦教室
    之資源。
(四)各群科如有其他必須與一般科目共用之教室及教學設備者(如美術教室、
    家政教室等),其處理原則均比照前述說明辦理。

三、設備規劃數量
各群科專業科目設備基準表之數量係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布每班人數為基準,若專業實習科目使用班級人數未達前述公布人數,或採分組上課方式時,各校須依實際分組情形按比例調整設備數量及教室空間,情形特殊者可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

四、設備購置
(一)設備基準表所訂規格、數量為最低參考基準,各校逐年編列預算及執行汰
    舊換新採購時,得依當時市場產品中符合教學用途需求之設備,予以調整
    購置。
(二)各項設備應注意教學實施需求,以適合教學實用為主,應避免採購高單價
    或需昂貴耗材始得維護使用之設備。
(三)採購各項教學設備應以容易維修、保養為原則,並確保使用者安全操作。
    在教學時應加強職業道德培養與安全教育之實施,以避免各項設備損壞及
    災害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