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配合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 (以下簡
稱社區) 之建構,特提供獎學金以獎勵社區內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社
區高級中等學校 (包含高中、高職、綜合高中、完全中學高中部、特
殊學校高職部及單獨設立之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高中職) 。
二、獎學金核發對象:
(一) 頒發獎學金之高中職,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當學年度核定之建構適
性學習社區合作計畫 (以下簡稱社區合作專案) 參與學校 (以下簡
稱合作學校) 為限。
(二) 合作學校核發獎學金對象包括一年級新生及在校生二類。但學校首
度核發獎學金者,以核發當學年度入學該校一年級新生為限。
三、獎學金金額: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一萬元。
四、實施程序:
(一) 本部依年度預算額度,統籌分配補助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學金經
費額度。
(二)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審查委員會,以各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
規劃情形,依下列原則審核分配各合作學校獎助金額:
1 班級數:依據各合作學校實際班級數審核 (含日夜間部) 。
2 優待社區國中生入學比例:依據各合作學校當年度申請入學招生
簡章中,提供社區國中畢業生入學優待名額 (如保障名額、加分
優待等) 占全校招生總額之比例審核。
3 社區招生成效:依據各合作學校當年度招收社區內國中畢業生人
數比例占全校招生總額之比例審核。
4 社區合作專案執行成效:參酌各合作學校前年度工作進度列管成
效或本部策略績效衡量指標達成情形審查。
(三) 第二款審核原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就該管合作學校當年度招
收社區內國中畢業生人數情形及因素,依特殊原因、偏遠地區或資
源均衡等因素,加權核給獎學金名額。
(四) 受獎助之各合作學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受獎助金額及下列原則,
擬訂獎學金遴選辦法,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1 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1) 登記分發入學學生,按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擇優發給獎
學金。
(2) 申請或甄選入學學生,得由各合作學校依招生計分基準,擇優
發給獎學金。
(3) 直升入學之學生,依各校直升入學招生計分基準,擇優發給獎
學金。
(4) 具特殊才藝或技能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縣市級以上競賽
獲個人前三名以內者,得由各合作學校訂定基準擇優發給獎學
金。
2 在校生:
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學生在高中職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
成績在全年級同類科 (組) 或學程前百分之二十,德行成績在甲
等 (八十分) 以上標準者,得申請本獎學金,學校擇優發給獎學
金。但休學、退學、轉學者停止發給。
3 各合作學校應就核定獎學金名額總數訂定遴選辦法,依上述各類
學生比例,公平、公正分配獎學金。
(五) 受獎助之各合作學校應將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社區聯繫窗口網站。
(六)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1 一年級第一學期:
(1) 直升入學學生檢附成績證明書。
(2) 特殊才藝 (技能) 競賽獲獎學生檢附獲獎證明。
(3) 甄選入學、申請入學、登記分發入學之學生免附證明文件。
2 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各學期:檢附前一學期成績單。
(七) 經費請撥與核銷:受獎助之各合作學校應切實配合執行下列各項工
作,違者次年不予獎助。
1 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檢送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及領據,函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辦。
2 於每學年完成核發二學期獎學金後,檢送提領清冊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銷。
3 依本部列管規定按時填報本部各項列管及檢核表冊。
4 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並應確實依照本要點規定
執行,如查有不實者,補助款予以追繳。
5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各合作學校確實辦理獎學金核發工作
,並將辦理情形於執行完畢後一個半月內函報本部備查。
五、成效考核:
(一)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本項計畫實施成效列入學校評鑑及督學視
導項目,確實考核。
(二) 本部為評估各校推動成效,得辦理抽樣調查。
六、本要點適用九十二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