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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    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有關軍訓課程抵、免修業務,以維護學生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大學校院若將軍訓課程列為必修,其學生申請免修軍訓課程作業,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三、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三、四年級(含進修部)學生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

(一)    現任國軍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就讀或在職進修。

(二)    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

(三)    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四)    年齡屆滿三十六歲。

(五)    外國學生。

(六)    持居留證之僑生及港澳生,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四、    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及高級中等(含進修學校)學校學生,服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持有退伍(役)證明或因故停役,持有停役證明,得免修全部軍訓課程。

五、    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年級及高級中等(含進修學校)學校學生具下列身分之一者,得免修軍訓術科課程:

(一)    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    患有特殊疾病,持有醫院證明不宜參加劇烈活動。

(三)    年齡屆滿三十六歲。

六、    申請免修在校全部軍訓課程或軍訓術科課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辦理,由校()長核定,並分別列冊統計,以備查考。

七、    大專校院轉學生,已修畢各該學期軍訓課程成績及格者,准予抵免。自軍事學校轉入者,其轉入年級以前各學期之軍訓成績,得以軍事學校各該學期之軍事訓練及格成績抵免。

八、    本要點實施前,未具免修軍訓課程身分者,其應修之軍訓課程不及格,仍須補修。

九、    本要點實施後,未具免修軍訓課程身分者,辦理休學時其應修之軍訓課程不及格,於復學後取得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替代役期滿退伍(役)證明或持有停役證明身分者,仍須補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