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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加強出版品管理、提升出版品品質及促進出版品普及流通,特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文化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手冊」、「教育部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院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以下簡稱出版品)。
三、 本院出版品之管理單位為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各單位出版品之編號申請、寄存、銷售等事項均需透過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辦理。
四、 本院各單位發行、編印各類出版品規格應符合以下出版品基本形制: 
(一) 圖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1. 封面:書名。
2. 封底:國際標準書號(以ISBN標式)及條碼、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以GPN標式)、定價。
3. 書名頁:書名、著(編、譯)者。
4. 版權頁:上半頁印製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CIP),下半頁著錄出版品基本資料,包含書名、著(編、譯)者、出版機關(含名稱、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出版年月、版(刷)次、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GPN、ISBN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5. 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0.5公分以上或內頁超過一百頁者,書脊上記載書名、出版機關名稱。
(二) 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1. 封面:刊名、刊期頻率、卷期編次、出版年月。
2. 封底: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及條碼、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定價。
3. 版權頁:刊名(如有更改,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版機關(含名稱、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編者、出版年月、創刊年月、刊期頻率(如有更改,註明原刊期頻率及更改日期)、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GPN、ISSN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4. 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0.5公分以上者,書脊上記載刊名、出版機關名稱、卷期(無卷期者記載出版年月)。
(三) 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三):
1. 錄影節目帶(含錄影帶及光碟型式等)
(1)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名稱、代表人、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影)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GPN、相關國際編號、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2)錄影帶之側面及光碟型式之碟面標籤:題名、長度、級別、核准字號或免送審類別、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出版機關(名稱、代表人、地址)、GPN、相關國際編號。
2. 錄音資料帶(含錄音帶及光碟型式等)
(1) 外盒部分: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名稱、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GPN、相關國際編號、定價、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其他類型版本說明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2) 錄音帶之帶面及光碟型式之片面標籤:題名、出版機關名稱、錄音或製作單位、長度、出版年月、GPN、相關國際編號。
3. 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內容:
題名、出版機關(含名稱、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製作單位、資料維護單位、出版年月、檔案格式、系統需求設備、其他類型版本說明、GPN、相關國際編號及著作權利管理資訊。
(四) 本院紙本出版品應以A4(21x29.5公分)、菊版八開(21x29公分)、四六版十六開(19x26公分)、四六版十八開(16x23公分)或菊版十六開(15x21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並以橫書版面呈現。但性質特殊者不在此限。
(五) 各單位發行之圖書及連續性出版品,除有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之特殊原因者外,應同時製作可圖文分離之PDF檔,或併同繳交其他符合標準之格式文件形式之電子檔。
PDF檔應含印製用封面檔及內文檔,文件應無保全設定,文字允許搜尋、複製及貼入文字編輯軟體(例如word),且檔案未設密碼保護,無內容不完整或毀損情形。
五、 出版品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版品及其電子檔之授權利用等,應由出版單位依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六、 本院各單位出版品印製前,應依據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由各業務承辦人填妥「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統一編號申請表」、「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標準規格化自我審核表」(附件四至九),並備齊出版品基本形制資料(封面、封底、書名頁、版權頁、目次、序)、著作權約定資料,送交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申辦GPN(作業流程如附件十)。
該出版品同時透過網路提供時,應註記網址等相關資訊。
七、 本院各單位出版品,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由出版單位依出版品管理執行審查表(詳附件十一)名單分發寄存,並得預留展售及配合國家圖書館辦理國際交換之冊數。但出版品庫存量在十份以內者,除專案簽准分送銷售或再印者外,均不再分送銷售。
另送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七份(含電子檔一份),作為編目、典藏、閱覽、流通之用,並填具出版品管理執行審查表擲回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備查。
前項預留展售及寄存之出版品之數量,編印單位應於印製時估算在內。
八、 本院出版品應依印製成本、版稅、管銷費用、倉儲運費、銷售數量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文化部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統籌展售清單如附件十二)。自行銷售應簽准後依本要點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前項委託代售之出版品,應送本院委託代售之地點展示或銷售(委託代售清單如附件十三)。
第一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九、 連續性出版品採終生號,但續期之出版品,完稿交付印刷前仍需填寫「國家教育研究院出版品標準規格化自我審核表」與「出版品管理執行審查表」,並繳付該續期出版品之著作權約定資料,以便至政府出版品網站更新書目資料;其停止出刊時,應加註停刊訊息。各類出版品內文同時透過網路提供者,應於GPNet指定書目相關欄位,註記網址等相關資訊。
十、 本院各單位出版品出版、轉製電子檔或提供銷售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並於版權頁或外盒部分加註著作權管理。
十一、 本院各單位出版品應具備電子檔,並建置於本院相關網站,供讀者查詢,出版品亦應依文化部訂頒之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送文化部圖文分離之PDF檔、同意授權函及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清單各一份,俾辦理儲存流通事宜。
有特殊原因不宜建置於網站供查詢,或採行電子檔儲存流通者,應專案簽准。
十二、 本院各單位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時,應附帶約定提供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銷售之義務。其代售酬金,得由本院之合作或委託對象與展售門市洽定之。
十三、 本院出版品印製數量,應妥善計算決定,按年度或與前次印製成效作評估,於簽准後印製,俾免造成庫存壓力或不敷使用。
十四、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