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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七條及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
  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第七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增加大專校院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以下簡稱甄試)
    、單獨招生科系之名額。

  (二)鼓勵大專校院輔導入學後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補助對象:

  (一)招收身心障礙學生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且其輔導之身心障礙學生應
    同時具有下列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2、領有就讀學校所發學生證者。

  (二)提供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名額並完成身心障礙學生入學之學校。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辦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者,除空中大學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附設
    空中進修學院之補助項目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其餘學校之補助分經
    常門經費及資本門經費二類,依下列規定辦理:

    1、經常門經費:包括人事費(即輔導人員費)及業務費(協助同學
      工作費(含在學助理)、教材及耗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學生
      輔導活動費、會報經費、交通費等項),依「大專校院輔導身心
      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附表一)編列。

    2、資本門經費:包括資源教室開辦費及行政事務設備費,行政事務
      設備費每隔二年或四年補助一次,補助基準詳如附表二「大專校
      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資本門經費補助基準表」。

    3、補助比率:

      (1)本部對大專校院辦理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總經費最高
        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業務費項下之交通費得免自籌款。

    (2)本部補助提供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學校經費
        得免自籌款。

    4、經費流用:

      (1)有關經費之流用,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其流用比率超過百分之三十時,應於繳交期中報
        告時提出申請,並於結案時於「本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說明原因。

      (2)學校之自籌經費應用於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並得不限於本要
        點補助項目。

  (二)學校當年度招收經甄試招生或單獨招生之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依下
    列規定補助之:

    1、每一人補助資本門經費新臺幣三萬元,作為充實教學設備之用途
      ;該經費得免自籌款。

    2、每一人補助經常門新臺幣三萬元之計畫金額,支用於前款第一目
      規定之業務費;其補助基準參考附表一;該經費得免自籌款。

  空中大學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附設空中進修學院之補助項目為輔導人員費
  、面授手語翻譯費及學生輔導活動費,其補助基準詳如附表三「國立空中
  大學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之程序,除空中大學及各公私立大專校院附設空中進修學
  院得於每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專案申請外,其餘申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申請程序及期間:

    1、各校一律上網申請,且應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資料於每年十月
      三十一日前,鍵入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簡稱本部特教通報
      網),並於網路完成經費申請程序後,下載列印申請表,逾時系
      統即關閉不受理申請。

    2、學生資料不得重複通報,其同時就讀不同學校者,應擇一申請。
      各校通報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將作為各校執行本工作計畫
      經費之計算依據。

    3、各校每年度之申請案,應使用本部特教通報網下載列印之經費申
      請表紙本,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函報本部(以郵戳為準);逾時
      送件者,本部得依補助基準核算補助數額後,就應補助經費再減
      百分之十核發。

  (二)申請文件:

    1、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含輔導人員前一年度參加特殊教育
      之能研習時數紀錄)。

    2、經費申請表詳附表四及附表五,於本部特教通報網申請並下載列
      印。

    3、大專校院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招生名額經費補助
      申請表詳附表八,於本部特教通報網申請並下載列印。

    4、資本門經費申請表詳附表八,於本部特教通報網申請並下載列印
      ;其申請補助項目,應先由學校召開會議檢討現有設備數量,並
      於申請表中提供會議紀錄及需求說明。

    5、經常門補助項目應檢附工作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以利審查作業。

  (三)核定程序:依本要點經費補補助基準,核算各校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
    經費,並經本部審查後,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之。

  (四)因學校未完成申請、逾時送件或通報不實,致本部未予補助或減少補
    助款額度,各校應自行支應所需之輔導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六、經費請撥及結案之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與結餘款等程序,應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校應於八月三十一日前,繳交期中報告及經費執行進度。

  (三)各校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當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檢送「教育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工作成果摘要
    表」(附表六)及於當年度經核定之「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輔導身心
    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核定表影本」辦理結案。

  (四)本補助經費項目未執行或執行率未達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者,應
    於結案時另附報告說明原因。

七、補助成效考核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本部得視實際需要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人員組成訪視輔導小組至各校
    訪視輔導,以瞭解學校實際運作情形。

  (二)受補助學校應備工作計畫各項目辦理情形成果報告,其中應包括各該
    校身心障礙同學反映輔導情形意見之彙整、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個
    案輔導紀錄及其他本部規定提供之相關資料,以利本部訪視人員查核
    

  (三)為增進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適應與資源教室服務成效,本部得專案委託
    辦理分區輔導,協助學校辦理各項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服務工作。

八、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考量學年度與會計年度間之差距,如當年度已依本要點申請經費之學
    校,於該年度之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因多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而增加
    經費者,得於原補助經費中勻支。未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經費之學校,
    於下半年新學年度開始時始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者,如當年度十月、十
    一月、十二月仍有經費使用之需求,為考量所有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得向本部申請該校十月至十二月間所需之協助同學工作費、教材及耗
    材費、課業輔導鐘點費等經常門經費。

  (二)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個別化支持計畫,得由學生事務、輔導單
    位或相關單位辦理,並督導資源教室或辦理單位負責執行特殊教育及
    支持服務等事項。

  (三)學校應召開會議審查下列事項,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

    1、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2、實施特殊教育方案相關事項。

    3、提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項。

    4、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5、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6、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前款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召集人由校長指定學校一級單位主
    管兼任之,並邀請特殊教育專家、學者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加
    

  (五)輔導人員進用之規定:

    1、輔導人員由學校進用之,輔導人員之費用,本部係採定額補助方
      式。學校聘用輔導人員時,應依學校同級輔導人員、約聘僱人員
      或參考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標準進用規定辦理,其
      薪資及各類費用(如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其
      他津貼等),不足之部分學校應以自籌款補足。輔導人員之進用
      管理應依各該校人事相關規定管理之。

    2、學校進用輔導人員應以特殊教育輔導相關系所畢業者為優先。輔
      導人員於在職期間應參加特教相關專業知能研習,每人每年最低
      學習時數為三十六小時,其中應包括本部辦理之資源教室輔導人
      員知能研習課程十八小時。輔導人員研習時數資料,應於年度計
      畫經費申請時,一併報本部作為經費審查參據。

    3、本部依本要點補助學校進用之輔導人員,以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
      導及資源教室業務為主,不得挪用辦理其他單位之業務。

    4、輔導人員之特教研習時數,應於研習後自行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
      錄。本部得視需要,請各校提報輔導人員相關工作績效及參加專
      業知能研習紀錄供參。

    5、各校輔導人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及資源教室業務如有相關行
      政缺失,應由各該校納入下年度是否續用該資源教室輔導人員之
      參考。

  (六)財產購置之規定:

    1、學校於申請補助經費時,均應檢附設備清單,並註明其用途。

    2、所購置財產,學校均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

    3、本部補助之教材及耗材費用不得直接發予學生個人使用,其購置
      之教材及耗材應列入財產登記,加強管理及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