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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私立普通高級中學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高級中學法第六條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普通高級中學(以
  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申請條件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條件:

    1、設有普通科之學校,始得申請附設國民中學部。

    2、設有普通科並附設有國民中學部之學校,始得申請附設國民小學
      部。

    3、學校申請設立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應與學校位於同一縣
      (市)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程序:

    1、學校申請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應擬具申請計畫書,於
      提經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三個月內,並
      於規劃招生學年度起始日九個月前,檢附申請計畫書、校務會議
      紀錄、董事會議紀錄及相關表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2、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學校基本資料:包括學校名稱全銜與地址、校長姓名與聯絡
        電話及承辦人職稱姓名與聯絡電話。

      (2)學校簡史:包括學校設立時及設立後之變更、改制、合併、
        分校分部與附屬機構設立等組織型態及經營規模調整情形概
        述。

      (3)申請目的:包括學校整體發展方向、特色及預期效益。申請
        附設國民中學部者,另應說明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申請附
        設國民小學部者,另應說明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

      (4)學校經營規模:包括招收科別、班級數與學生數之現況及未
        來規劃,並敘明擬規劃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招生之學年
        度、招生方式及招生來源分析。

      (5)學校組織編制及員額:包括教學、行政單位組織編制與員額
        之現況及未來規劃,並提供對應之組織規程及組織圖。

      (6)師資結構:包括師資現況及未來規劃,並敘明對應之生師比
        

      (7)校地來源及面積:包括土地清冊(載明土地筆數、地段、地
        號、所有權人及面積)、地籍圖與學校鄰近地理位置圖、土
        地所有或同意使用與使用分區之證明文件及環境說明,並敘
        明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審查基準之評估。

      (8)校舍建築及配置:包括建物清冊(載明建物筆數、地段、建
        號、所有權人、樓地板面積及用途)、校舍配置圖、建物所
        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校舍空間配置清冊(載明各類教
        室、辦公室之大小、間數與所在建物)及環境說明,並敘明
        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二目審查基準之評估。

      (9)其他設備設施:包括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清冊(載明設備
        名稱、數量、配置之校舍位置及提供使用之學生所屬學制、
        科別與級別)、其他設備設施配置情形及使用規劃說明,並
        敘明符合第四點第一款第三目審查基準之評估。

     (10)財務計畫:包括學校現有財產總額說明、向學生收取費用項
        目與數額之規劃及籌設期間與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核准
        附設後五年內之財務計畫。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申請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並就文件、資料之名稱、編號及其件數彙整列冊。

四、審查基準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審查基準:

    1、校地:

      (1)學校申請附設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座落土地位於原有
        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或與原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
        相鄰街廓者,將各學制核定招生班級數均招足時之學生總數
        ,視為高級中學之學生數後,比照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其分校分部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辦法規定之私立高級中學校地
        設立基準。

      (2)學校申請附設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座落土地非位於原
        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且非與原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毗鄰或
        位於相鄰街廓者,依各學制核定招生班級數招足時之各學制
        學生數,分別符合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
        改制合併停辦辦法規定之各學制私立學校地設立基準。

    2、校舍:

      (1)普通教室:高級中學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各
        學制配置之普通教室,不得合併使用;各學制配置之普通教
        室空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
        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

      (2)專科教室:

         學校申請附設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座落土地位於
         原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或與原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毗鄰
         或位於相鄰街廓者,各學制之專科教室,得合併使用,其
         審查基準如下:

         A、空間:應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規定。

         B、數量:將各學制核定之招生班級總數均視為高級中學
           招生班級數後,比照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規定。

         C、配備:應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高級中學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各學制之
         專科教室未合併使用時,各學制配置之專科教室空間、數
         量及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國民中小
         學設備基準規定。

      (3)行政辦公室:應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規定,並視規劃
        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實際需要彈性增加配置。

    3、其他設備設施:

      (1)學校申請附設之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座落土地位於原有
        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或與原有其他學制座落土地毗鄰或位於
        相鄰街廓者,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得合併使用;其規
        格及數量,並應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國民中小學設
        備基準規定,同時滿足不同學制之課程教學需求。

      (2)高級中學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各學制之其他
        設備設施未合併使用時,各學制配置之其他設備設施,其空
        間、數量及配備,應分別符合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及國民
        中小學設備基準規定。

      (3)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尚不足之設備設施,學校得於規劃招
        生學年度起始日前採購備齊,並以報經本部備查之預算書業
        已編列預算者為限。

  (二)審查程序:

    1、初審:由本部徵詢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之意見,並就學校所
      報申請計畫及相關表件,進行初審。

    2、實地訪視及複審:

      (1)初審通過者,由本部會同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實地
        訪視後,再邀集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召開會議,進行複
        審。

      (2)實地訪視及複審會議,得視需要合併辦理。

    3、本部於複審通過並徵得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同意後,核准學
      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縣(市)政府就學校申請附設
      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之招生學年度、班級數及學生數等招生
      計畫所提相關意見,由本部於核准附設函內一併轉知學校。

    4、本部於審查程序中,得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高級中學校長、社
      會公正人士及其他有關機關代表參與提供意見。

五、學校申請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之計畫書、紀錄或相關表件,有虛
  偽不實或違反法令情事者,本部得撤銷原核准附設之許可處分,並公告之
  。

六、學校經本部核准附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後,其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
  學部之學區劃分、班級數、學生數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由學校所在地縣
  (市)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