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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10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級學校、幼兒(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
       以下簡稱學校(園、所)及機構),對身心障礙學生

       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提供,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輔助科技設備(以下簡
       稱輔具)及無障礙器材,其內容如下:

       一、輔具:指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
         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
         其他改善身心障礙學生能力之輔具。

       二、無障礙器材:指點字、放大字體與有聲書籍及其
         他點字、觸覺式、色彩強化、手語、數位等提供
         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學習材料。

第 四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優先
       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或協助向各該管
       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管之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所)及機構之需求,辦
       理教育輔助器材流通與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
       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

第 五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教
       育輔助器材之相關專業進修活動。

       教師、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應主動參與教育輔
       助器材之操作與應用之專業進修、教學觀摩及交流相
       關研習。

第 六 條  第二條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學習協助:指提供錄音與報讀服務、提醒服務、
         手語翻譯、同步聽打員、代抄筆記、心理、社會
         適應、行為輔導及其他必要服務。

       二、生活協助:指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
         

       三、復健服務:指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
         、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
         服務。

       四、家庭支持:指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要,提供家
         長諮詢、親職教育及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與資訊,
         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五、其他支持服務:其他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
         園、所)及機構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

第 七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提供前條之相關支持服務,應
       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
       載明。

       學校(園、所)及機構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
       供相關支持服務,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第 八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依相關法令,並配合身心障
       礙學生之需求,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
       無障礙校園環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支持服務。

第 九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
       礙學生參與之需求,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
       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適當動線、提供輔具、人力
       支援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
       生參與各項活動。

第 十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
       活動,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生關懷、接納及協助身
       心障礙學生,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

       前項所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包括研習、體驗、演講
       、競賽、表演、參觀、觀摩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 十一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整合各處室相關人力、物力
       、空間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第三條至前條所
       定事項,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

       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園、所)及機構辦理第三條至
       前條所定事項之實施成效,評鑑或考核列入考評項目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