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各級學校、幼兒(稚)園、托兒所及社會福利機構(
以下簡稱學校(園、所)及機構),對身心障礙學生
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提供,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教育輔助器材,包括輔助科技設備(以下簡
稱輔具)及無障礙器材,其內容如下:
一、輔具:指視覺輔具、聽覺輔具、行動移位與擺位
輔具、閱讀與書寫輔具、溝通輔具、電腦輔具及
其他改善身心障礙學生能力之輔具。
二、無障礙器材:指點字、放大字體與有聲書籍及其
他點字、觸覺式、色彩強化、手語、數位等提供
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學習材料。
第 四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優先
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或協助向各該管
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並負保管之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園、所)及機構之需求,辦
理教育輔助器材流通與管理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委
託學校或專業團體、機關(構)辦理。
第 五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教
育輔助器材之相關專業進修活動。
教師、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應主動參與教育輔
助器材之操作與應用之專業進修、教學觀摩及交流相
關研習。
第 六 條 第二條所稱相關支持服務,其內容如下:
一、學習協助:指提供錄音與報讀服務、提醒服務、
手語翻譯、同步聽打員、代抄筆記、心理、社會
適應、行為輔導及其他必要服務。
二、生活協助:指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
。
三、復健服務:指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訓練
、諮詢、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
服務。
四、家庭支持:指依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要,提供家
長諮詢、親職教育及特殊教育相關研習與資訊,
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之服務。
五、其他支持服務:其他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
園、所)及機構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
第 七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提供前條之相關支持服務,應
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
載明。
學校(園、所)及機構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
供相關支持服務,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
第 八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依相關法令,並配合身心障
礙學生之需求,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營造
無障礙校園環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支持服務。
第 九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辦理相關活動,應考量身心障
礙學生參與之需求,營造最少限制環境,包括調整活
動內容與進行方式、規劃適當動線、提供輔具、人力
支援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以支持身心障礙學
生參與各項活動。
第 十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
活動,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生關懷、接納及協助身
心障礙學生,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
前項所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包括研習、體驗、演講
、競賽、表演、參觀、觀摩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 十一 條 學校(園、所)及機構應整合各處室相關人力、物力
、空間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第三條至前條所
定事項,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
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園、所)及機構辦理第三條至
前條所定事項之實施成效,評鑑或考核列入考評項目
。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