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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行語文教育,培養國人語文能力及學習
  興趣,辦理全國語文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競賽之舉辦及相關事項,應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並受本部之監督及
  考核。

三、本競賽名稱為中華民國○年全國語文競賽。

四、本競賽大會會長由本部部長擔任;副會長由文化部部長、原住民族委
  員會主任委員、客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承辦直轄市、縣(市)首長擔
  任。

五、本競賽採初賽、複賽及決賽三個階段辦理:
 (一)初賽: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
   為競賽單位辦理學生組初賽,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實
   務狀況辦理或不辦理。師資培育之大學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辦理初
   賽,其優勝選手得直接進入決賽。
 (二)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本部主辦,有關機關(構)協辦,並
   由直轄市、縣(市)依附表承辦。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務狀況逕遴選教師組、社會組各組各項
  代表參加決賽。
  直轄市各語言各項各組決賽參賽人數以二人為限,縣(市)以一人為
  限。
  各競賽單位辦理本競賽應組織評判團隊,負責評判事宜。
  學生組原住民族語各項比賽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務狀況辦
  理或不辦理初、複賽,如有學生表達參賽意願者,則應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師資培育之大學組自一百零八年起不納入本競賽辦理。

六、本競賽之決賽於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舉辦,其賽程以不超過二日為
  原則。

七、本競賽各階段辦理單位,應規劃符合各項競賽所需之競賽場地。

八、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因故須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時
  ,應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九、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應於本競賽舉辦前,成立競賽籌
  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其成員如下:
 (一)承辦直轄市、縣(市)首長(兼任籌備會主任委員)。
 (二)本部相關單位代表。
 (三)有關機關代表(得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四)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三人至五人。
 (五)其他由本部依需要推薦相關學者專家五人至九人。
  前項籌備會成員名單,由本競賽決賽承辦直轄市、縣(市)報本部
  核定。

十、籌備會任務如下:
 (一)於比賽半年前公告競賽實施要點,並架設專屬網站。
 (二)籌備本競賽相關事務,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
   由籌備會主任委員聘任之。
 (三)組織評判團隊,並置大會評判長一人。
 (四)本競賽各競賽項目評判,得由有關機關及各參賽單位推薦具該項目
   專業素養者,由籌備會遴選聘任之。各項各組應置評判組長一人,
   由其負責講評及處理相關事宜。
 (五)組成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十一、本競賽舉辦經費,由主(協)辦機關編列預算分攤支應。

十二、本競賽之競賽項目、組別及競賽員資格如下:
 (一)項目:
  1、演說。
  2、朗讀。
  3、作文。
  4、寫字。
  5、字音字形。
 (二)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
    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
    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
    未滿二十歲,及五專前三年之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
    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4、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現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學士班之在學學生。
    但具現職教師身分者不得參加本組。
  5、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
    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6、社會組:除前五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員資格:
  1、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報名參加
    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2、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教師以戶籍為依據,報
    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3、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年○月○日前須設籍六個月以上)、
    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
    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服務機關所在地或就讀學校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競賽。
  4、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二度獲得
    第二名至第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自一百
    零八年起曾獲特優或近五年內二度獲得優等者,不得再參加該語
    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5、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

十三、申評會受理競賽員資格或競賽相關之申訴,其成員如下:
  (一)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
  (二)由本部依需要推薦學者專家或相關行政人員三人至七人。
  (三)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申評會之組織及運作、申訴範圍、流程等,由承辦直轄市、縣
   (市)擬訂該年度申訴規則,併成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十四、本競賽決賽之獎勵如下:
  (一)個人優勝獎:依本競賽舉辦原則規定頒發獎狀,獎狀應載明○年
    全國語文競賽、承辦直轄市、縣(市)、競賽日期(中華民國○
    年○月○日至○月○日),由會長署名,獎狀上方應印有競賽會
    徽。
  (二)承辦直轄市、縣(市)之獎勵,由本部視其籌辦成效辦理。
  (三)參與本競賽籌備工作有功單位及人員之獎勵,由承辦直轄市、縣
    (市)依其規定辦理。
  (四)參賽單位人員及優勝競賽員之獎勵,由各參賽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

十五、本競賽競賽員如被取消資格,其已領取之獎狀應繳回本競賽承辦直
   轄市、縣(市)。

十六、承辦直轄市、縣(市)應為評判人員、參賽單位隊職員及大會工作
   人員等參與本競賽所有人員辦理保險。

十七、承辦直轄市、縣(市)應於本競賽結束後三個月內撰妥報告書,其
   內容應包括籌委會組織成員、籌備處工作小組名單、參賽單位人員
   名單、競賽種類(項目、組別)、競賽成績、參賽人數統計(以參
   賽單位統計,包括初複賽人數)、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與檢討及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