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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指導學校積極維護懷
    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學生。

  本要點所稱學生,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
    與育有子女之學生。

三、學校應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注意事項(附件一)及學生懷
    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流程(附件二),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及
    提供必要協助。

  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學校應即成立工作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

  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相關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協助,學校
    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四、學校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課程或活動,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
    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並教導校園師生及家
    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
    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應於相關教育活動或研習,納入學生懷孕
    事件預防、處理及加強專業知能等相關議題之宣導、訓練。

五、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
    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
    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
    濟。

六、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
    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前項規定,提供相關協助。

七、學校應整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
    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
   、經濟安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

  學校依前項規定整合資源有困難時,得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尋求協
    助。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協助整合協調第一項各單位之資源,以提供學
    校協助。

八、學校應改善校園相關硬體設施,提供懷孕或育有子女之學生友善安全之
    學習環境。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前項規定,提供相關協助。

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編列專款,協助學校預防及積極維護懷孕學生
    受教權,並提供必要輔導與協助。原住民族地區學校得優先申請經費。

  學校應籌措相關經費,或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助,辦理懷孕
    或育有子女學生之輔導及多元適性教育。

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於輔導、協助懷孕學生
    時,應建立完整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
    私權。

十一、學校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
      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十二、學校應於每學年末將學生懷孕事件之處理概況回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將回報情形彙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附件三)。

十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學校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之執行情形,列
      入學校校務評鑑之考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