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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教師產業研習研究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
  研究,提升教師實務教學及能力;增進教師與產業接軌,深化教師實
  務教學資源,鼓勵教師至國內外產業參與研習及深耕服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類型:為使教師貼近產業,以多元形式提升實務經驗,分下列三
  類予以補助:
 (一)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補助學校與產業共同規劃深度實務研
   習課程,提供教師參與以學習業界關鍵實務技能。
 (二)教師進行產業深耕服務:補助學校薦送教師赴國內或海外產業界進
   行深耕服務,並建立與產業長期互動合作模式。
 (三)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補助教師依任教專業需
   求參與公民營機構所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提升專業知能。

三、實施期程: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五、計畫辦理原則:
 (一)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
  1、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模式:
   (1)國內深度實務研習:
    A、深度實務研習應有助於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內涵,以辦理二週
      至四週為原則,研習課程設計得以連續性或分階段方式規劃
      。
    B、學校應盤點校內教師整體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情形,以研
      習需求較高之系科領域優先規劃,並以符合教師專業或技術
      有關增能需求,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
      規劃及辦理產業研習。
    C、學校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參與人數應至少達十五人,並得
      開放其他技專校院教師參加。
   (2)海外深度實務研習:
    A、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之主辦學校,應邀請國外學研機構或
      產業,聚焦特定產業領域議題或發展趨勢,規劃辦理海外產
      業深度實務研習。
    B、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之主辦學校,應規劃研習參與人數以
      十五人至二十人為原則,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名額供其他技
      專校院教師參加;主辦學校應遴選研習教師並負責研習課程
      品質及成效管考事宜。
    C、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應有助於掌握教師國外產業界發展趨勢,
      研習課程設計以連續辦理三週至四週為原則。
  2、參與研習之教師無特殊因素者應全程參與,並於完成研習成果報
    告(包括該研習課程成果如何轉化為實務教學教材或研究之具體
    作法)後由主辦學校發給研習證明。
 (二)教師進行產業深耕服務:
  1、依學校作業規定及排定期程,薦送教師至產業之實地服務或研究
    。
  2、深耕服務期間,學校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
    與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深耕服務或研究起訖年月日、服務義務
    、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3、學校應與教師深耕服務之合作機構或產業簽訂契約書,明定教師
    服務或研究期間之權利義務、智慧財產權或研發成果歸屬等事項
    。
  4、為使教師與業界建立長期互動模式並深耕產業,除學校與合作機
    構或產業簽訂之契約書另有規定外,教師應依研習服務機構之工
    作期間確實到勤。
  5、學校應訂定鼓勵參與深耕服務之教師,後續以實務應用研究或研
    發成果作為升等依據之鼓勵機制,並予追蹤後續成效。
  6、教師至國內合作機構進行深耕服務之期間以半年或一年為原則。
  7、教師得至海外合作機構進行深耕服務,海外深耕服務之期間以三
    個月以上為原則。
 (三)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
  1、教師應依據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實務教學專業需求,規劃
    參與相關產業實務課程之年度(學年度)計畫。
  2、教師規劃參與產業實務研習課程之計畫內容,應包含預計參與課
    程之辦理單位、課程內容、研習天數、研習時數及所需費用等,
    經學校推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向本部提出申請。
  3、教師完成產業實務研習後,應提出研習成果報告(包括該研習課
    程成果如何轉化為實務教學教材或研究之具體作法),由學校審
    核採計研習時數。

六、經費補助原則及支用基準:
 (一)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補助基準:
  1、國內深度實務研習:
   (1)依辦理研習週數為基準,研習週數達二週者,至多補助新臺幣
     二十萬元;研習週數達三週者,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研
     習週數達四週者,至多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2)補助經費用於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
     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膳費、業界專
     家講座鐘點費、實務教材(具)費、資料蒐集費、校外場地使
     用費、工讀費、工讀生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印刷費、實驗
     耗材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2、海外深度實務研習:
   (1)補助主辦學校辦理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依實際參與深度實
     務研習教師數為基準,每位教師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經費用於教師參與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包括國際來回
     經濟艙機票款、海外研習課程費與日支生活費、資料蒐集費、
     印刷費及雜支。
   (3)每校至多補助辦理一個國家,二個場次。
  3、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所編列之雜支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
    之六;所編列之工讀費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十。
 (二)教師進行產業深耕服務補助基準:
  1、國內產業深耕服務:
   (1)學校薦送深耕服務教師每人補助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用於教
     師深耕服務期間代課教師之基本授課鐘點費。
   (2)依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各校專任教師數,以全國技專校院校
     務基本資料庫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並採四
     捨五入至個位數計算);其補助教師人數計算方式如下:
    A、專任教師數未達二百人,補助四人。
    B、專任教師數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補助五人。
    C、專任教師數三百人至三百九十九人,補助六人。
    D、專任教師數四百人以上,補助七人。
  2、海外產業深耕服務:
   (1)補助項目包括代課鐘點費、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至多三個
     月之海外深耕研究費及日支生活費,每人補助至多新臺幣五十
     萬元。
   (2)每校至多補助三位教師。
 (三)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補助基準:
  1、補助教師參與產業實務相關課程所需之課程費(包括材料費),
    依教師實際參與課程所需費用核實補助,每位教師每年至多補助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申請補助名額,以各校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專任教師數之三
    分之一為限(採四捨五入至個位數計算)。

七、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依本部公告期限,提出申請計畫書向本部申請。
 (二)計畫經本部審查後,應依審查意見,於計畫修改期限內完成計畫書
   修正;未依期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三)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
   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學校申請計畫書應以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
   項:
  1、國內產業研習研究計畫:
   (1)學校整體推動教師至產業研習或研究之規劃。
   (2)各系科領域教師至產業研習研究之需求盤點、已排定期程規劃
     及執行成效。
   (3)學校申請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教師進行深耕服務及教師參
     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之規劃:
    A、深度實務研習時程、具體課程規劃之內容、參與對象及評選
      機制。
    B、教師進行深耕服務時程及具體研習研究規劃之內容。
    C、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計畫。
   (4)預期目標。
   (5)經費需求規劃。
  2、海外產業研習研究計畫:
   (1)教師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目標。
   (2)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選送國家。
   (3)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教師選送機制。
   (4)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時程規劃之內容。
   (5)與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機構合作模式。
   (6)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經費規劃。
   (7)預期效益。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各計畫應於核定後,檢具收據、修正後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送本
   部辦理撥款。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
  1、國內產業研習研究計畫: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
  2、海外產業研習研究計畫: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海外深度實務研習得由主辦學校及參與學校依實際參與教師人
    數以學校經費共同分攤。
 (三)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四)各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各校應檢具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
   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組成訪視或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依本要點獲補助之
   學校及教師執行情形,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或作業抽查。
 (二)學校應依本部規定期程辦理各案執行進度管考作業。
 (三)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完成管考及結報作業者,本部
   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金額。
 (四)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享執
   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學校對所提計畫內容應詳予審核其可行性。
 (六)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書所定確實執行,以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