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
研究,提升教師實務教學及能力;增進教師與產業接軌,深化教師實
務教學資源,鼓勵教師至國內外產業參與研習及深耕服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類型:為使教師貼近產業,以多元形式提升實務經驗,分下列三
類予以補助:
(一)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補助學校與產業共同規劃深度實務研
習課程,提供教師參與以學習業界關鍵實務技能。
(二)教師進行產業深耕服務:補助學校薦送教師赴國內或海外產業界進
行深耕服務,並建立與產業長期互動合作模式。
(三)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補助教師依任教專業需
求參與公民營機構所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提升專業知能。
三、實施期程: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五、計畫辦理原則:
(一)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
1、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模式:
(1)國內深度實務研習:
A、深度實務研習應有助於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內涵,以辦理二週
至四週為原則,研習課程設計得以連續性或分階段方式規劃
。
B、學校應盤點校內教師整體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情形,以研
習需求較高之系科領域優先規劃,並以符合教師專業或技術
有關增能需求,邀請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或產業,共同
規劃及辦理產業研習。
C、學校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參與人數應至少達十五人,並得
開放其他技專校院教師參加。
(2)海外深度實務研習:
A、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之主辦學校,應邀請國外學研機構或
產業,聚焦特定產業領域議題或發展趨勢,規劃辦理海外產
業深度實務研習。
B、辦理海外深度實務研習之主辦學校,應規劃研習參與人數以
十五人至二十人為原則,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名額供其他技
專校院教師參加;主辦學校應遴選研習教師並負責研習課程
品質及成效管考事宜。
C、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應有助於掌握教師國外產業界發展趨勢,
研習課程設計以連續辦理三週至四週為原則。
2、參與研習之教師無特殊因素者應全程參與,並於完成研習成果報
告(包括該研習課程成果如何轉化為實務教學教材或研究之具體
作法)後由主辦學校發給研習證明。
(二)教師進行產業深耕服務:
1、依學校作業規定及排定期程,薦送教師至產業之實地服務或研究
。
2、深耕服務期間,學校應保留職務、支付薪給、給予公假,並事先
與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深耕服務或研究起訖年月日、服務義務
、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3、學校應與教師深耕服務之合作機構或產業簽訂契約書,明定教師
服務或研究期間之權利義務、智慧財產權或研發成果歸屬等事項
。
4、為使教師與業界建立長期互動模式並深耕產業,除學校與合作機
構或產業簽訂之契約書另有規定外,教師應依研習服務機構之工
作期間確實到勤。
5、學校應訂定鼓勵參與深耕服務之教師,後續以實務應用研究或研
發成果作為升等依據之鼓勵機制,並予追蹤後續成效。
6、教師至國內合作機構進行深耕服務之期間以半年或一年為原則。
7、教師得至海外合作機構進行深耕服務,海外深耕服務之期間以三
個月以上為原則。
(三)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
1、教師應依據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實務教學專業需求,規劃
參與相關產業實務課程之年度(學年度)計畫。
2、教師規劃參與產業實務研習課程之計畫內容,應包含預計參與課
程之辦理單位、課程內容、研習天數、研習時數及所需費用等,
經學校推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向本部提出申請。
3、教師完成產業實務研習後,應提出研習成果報告(包括該研習課
程成果如何轉化為實務教學教材或研究之具體作法),由學校審
核採計研習時數。
六、經費補助原則及支用基準:
(一)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補助基準:
1、國內深度實務研習:
(1)依辦理研習週數為基準,研習週數達二週者,至多補助新臺幣
二十萬元;研習週數達三週者,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研
習週數達四週者,至多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
(2)補助經費用於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共同規劃辦理之
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膳費、業界專
家講座鐘點費、實務教材(具)費、資料蒐集費、校外場地使
用費、工讀費、工讀生勞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印刷費、實驗
耗材費、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2、海外深度實務研習:
(1)補助主辦學校辦理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依實際參與深度實
務研習教師數為基準,每位教師至多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補助經費用於教師參與深度實務研習所需經費,包括國際來回
經濟艙機票款、海外研習課程費與日支生活費、資料蒐集費、
印刷費及雜支。
(3)每校至多補助辦理一個國家,二個場次。
3、學校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所編列之雜支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
之六;所編列之工讀費不得超過補助款之百分之十。
(二)教師進行產業深耕服務補助基準:
1、國內產業深耕服務:
(1)學校薦送深耕服務教師每人補助至多新臺幣十五萬元,用於教
師深耕服務期間代課教師之基本授課鐘點費。
(2)依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各校專任教師數,以全國技專校院校
務基本資料庫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之數據為計算基準,並採四
捨五入至個位數計算);其補助教師人數計算方式如下:
A、專任教師數未達二百人,補助四人。
B、專任教師數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補助五人。
C、專任教師數三百人至三百九十九人,補助六人。
D、專任教師數四百人以上,補助七人。
2、海外產業深耕服務:
(1)補助項目包括代課鐘點費、國際來回經濟艙機票款、至多三個
月之海外深耕研究費及日支生活費,每人補助至多新臺幣五十
萬元。
(2)每校至多補助三位教師。
(三)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補助基準:
1、補助教師參與產業實務相關課程所需之課程費(包括材料費),
依教師實際參與課程所需費用核實補助,每位教師每年至多補助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2、申請補助名額,以各校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專任教師數之三
分之一為限(採四捨五入至個位數計算)。
七、計畫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依本部公告期限,提出申請計畫書向本部申請。
(二)計畫經本部審查後,應依審查意見,於計畫修改期限內完成計畫書
修正;未依期限完成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者,不予核定。
(三)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動之
必要者,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四)學校申請計畫書應以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計畫書載明下列事
項:
1、國內產業研習研究計畫:
(1)學校整體推動教師至產業研習或研究之規劃。
(2)各系科領域教師至產業研習研究之需求盤點、已排定期程規劃
及執行成效。
(3)學校申請辦理教師深度實務研習、教師進行深耕服務及教師參
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之規劃:
A、深度實務研習時程、具體課程規劃之內容、參與對象及評選
機制。
B、教師進行深耕服務時程及具體研習研究規劃之內容。
C、教師參與公民營機構辦理之產業實務研習計畫。
(4)預期目標。
(5)經費需求規劃。
2、海外產業研習研究計畫:
(1)教師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目標。
(2)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選送國家。
(3)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教師選送機制。
(4)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時程規劃之內容。
(5)與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機構合作模式。
(6)海外深度實務研習或深耕服務經費規劃。
(7)預期效益。
八、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各計畫應於核定後,檢具收據、修正後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送本
部辦理撥款。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
1、國內產業研習研究計畫: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
2、海外產業研習研究計畫: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海外深度實務研習得由主辦學校及參與學校依實際參與教師人
數以學校經費共同分攤。
(三)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四)各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各校應檢具成果報告書及收支結
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組成訪視或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依本要點獲補助之
學校及教師執行情形,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或作業抽查。
(二)學校應依本部規定期程辦理各案執行進度管考作業。
(三)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完成管考及結報作業者,本部
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金額。
(四)本部得視各校辦理情形,委請學校規劃辦理成果觀摩會等,分享執
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五)學校對所提計畫內容應詳予審核其可行性。
(六)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書所定確實執行,以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