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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學創新,強化學校培育人才任務,
  推動實施大專校院教學實踐研究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大專
  校院教師執行教學實踐之相關研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學實踐研究,指教師為提升教學品質,促進大專校院學
  生學習成效,以教育現場或文獻資料提出問題,透過課程設計、教材
  教法、或引入教具、科技媒體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究方法及評
  量工具檢證成效之歷程。

三、申請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申請學校),包括空中大學
  及軍警校院。

四、本計畫主持人為申請學校之現任專任人員、專案教學人員、附設醫院
  或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教學醫院之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獲具本部核發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證書之教師。
  (二)獲具本部核發講師證書,具有教學成果對外發表或曾獲校內外與
    教學成就相關獎項之教師。
  (三)獲經學校聘任為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得與具有本部
    核發教師證書之教師列為共同主持人。
    前項專任人員,指符合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
  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規定所
  聘任之人員。
    第一項專案教學人員,指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
  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人員,或
  私立大專校院比照上開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人員。
    第一項附設醫院或評鑑為醫學中心等級教學醫院之人員,指符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其聘任、
  升等審查基準與程序、課程負擔及教師評鑑等,經申請學校比照專任
  教師辦理,並納入校內章則規範,且未支給兼任教師薪資者,報本部
  審查同意後,其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時,得以專任教師年資採計之人員
  。

五、申請作業:
  (一)符合本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參考本部學門規劃類別,分為通識
    (包括體育)、教育、人文藝術及設計、商業及管理、社會(包
    括法政)、工程、數理、醫護、生技農科及民生等共計十個學門
    ,於本部公告徵件截止期限前十日內至本部網站下載申請計畫文
    件,向申請學校提出申請;本部得視政策需要,每年公告專案計
    畫徵件。
  (二)前款學門類別及專案計畫,每位申請人應擇一申請,且申請件數
    以一件為限。
  (三)申請學校應將第一款計畫經校內審核通過後,申請學校應於本部
    公告徵件截止期限前,將申請文件依第一款學門類別至網站送出
    ,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資格切結書,函送本部或本部指
    定之專案辦公室;網站送出時間逾期、發函逾期、資料不全或申
    請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學校應就每案計畫審核,對學校校務發展定位、學生學習成
    效、教師專長發展支持等預期成效綜合評估;每校向本部申請件
    數不限。
  (五)同一研究計畫內容之補助項目及金額,不得向本部、其他機構(
    包括非本部政府機關及學校)重複申請補助。
  (六)申請計畫內容:
    1、本計畫摘要。
    2、本計畫研究動機與主題。
    3、相關文獻探討。
    4、本計畫研究方法。
    5、預期完成工作項目及成果。
    6、經費需求。
    7、參考文獻。
  (七)計畫書頁數至多二十五頁,包括參考文獻及附件;超出部分,不
    予審查。

六、計畫執行期程:本計畫採一次核定,補助經費執行期程為每年八月一
  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七、審查作業及公告時間:
  (一)由本部依第五點第一款學門類別,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本計畫審查
    學門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學校所提計畫之學門類別進行審查
    。
  (二)審查重點由本部依本要點之宗旨、計畫主持人相關經驗能力、內
    容規劃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預期學生效益等
    進行審查。
  (三)審查結果公告,以審查作業受理申請截止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為原
    則。

八、補助額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每案最高補助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


九、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除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
    本部對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外
    ,採全額補助,且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
    追繳全部補助經費。
  (二)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及業務費,人事費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
    分之六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編列一名計畫主持人,經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
      間核給計畫主持人費。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費用。
    2、不得聘用專任行政助理。
    3、聘用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
      上學校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
      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辦理。
  (三)計畫主持人於本計畫核定後或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已
    離職本計畫申請學校、借調至他校或政府機關、退休等因素,申
    請學校應即停止計畫執行,並將未執行款項及其百分之十五之管
    理費用繳回本部。
  (四)經本部審查通過者,申請學校得由本部核給每案獲補助計畫額度
    百分之十五之管理費用,並應協助督導計畫之執行。

十、計畫管考:
  (一)獲補助計畫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間,配合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
    案辦公室規劃參與諮詢或座談等教學社群運作事宜;申請學校應
    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交流。
  (二)申請學校協助事項應能支持教師教學專業成長,包括指定校內單
    位專責規劃對獲補助教師辦理成果對外公開分享及查詢、整合教
    師考核制度朝向多元化、提供教師教學知能成長專業課程、建置
    校務研究資料庫設立學生學習指標等。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補助款採一次核撥,申請學校應依本部請款通知所定期限內,
     檢附核定補助款之領據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款
     項。
   (二)經費核結:申請學校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
     月內辦理結案,並彙整校內獲補助計畫之結案報告(包括教學
     實踐研究成果電子檔)、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款項,送本部或
     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報事宜。
   (三)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不得任意變更或延長;計
     畫執行期間有變更或延長之必要性者,計畫主持人得經申請學
     校同意,由申請學校向本部函報申請變更或延長,延長以一次
     為限,延長期間以半年為限。延長期間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有賸餘款者,應全數繳回。

十二、教學實踐研究成果報告,申請學校應於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放置圖
   書館,或以機構典藏方式將教學實踐研究成果電子檔編目儲存,並
   對外公開及提供查詢調閱;涉及專利、其他智慧財產權、於國內外
   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
   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得延後公開,並以計
   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
   限。

十三、計畫審查中或核定後經指出涉有學術倫理,且有具體事證者,依下
   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未獲本部審查通過者:由學校查處,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
     事,應依校內規定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即報本部。
   (二)獲本部審查通過者:由本部審議,確認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
     ,得按其情節輕重對計畫主持人作成下列全部或部分處分建議
     :
     1、書面告誡。
     2、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3、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

十四、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一)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研究法第四條者,從事取得、調查、分析
     、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
     等有關資訊之研究,獲核定通過之計畫經審查應送合格之研究
     倫理審查單位審查者,應於計畫執行前檢附審查通過之核准文
     件。
   (二)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
     或使用可資識別特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
     關之系統性調查或專業學科之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
     行前檢附對於研究參與者招募方式及告知同意內容之相關文件
     。

十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
     部不再核給本計畫。
   (二)申請學校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
     本部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部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率管理費
     ,或於申請學校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
     ,並得視情形暫停對申請學校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
     教學成果報告不合規定,經本部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
     同。
   (三)計畫主持人執行本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
     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四)申請學校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
     畫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
     人改進;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出憑證有虛報、浮報等情
     事,應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部。
   (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等相關法令規定或審查會議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