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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育優先區中小學生營隊活動要點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一)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及民間團體青年志工,利用寒暑假期間,至
   教育優先區中小學免費辦理營隊活動,開啟消弭學習落差之新方向
   。
 (二)將服務學習之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培養樂觀進取、積極
   奉獻及關愛社會之服務人生觀。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
  1、國內各大專院校。
  2、依法設立之民間團體(以服務主體為十八歲至三十歲之青年志工
    者為限)。
 (二)服務期間:
  1、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間)。
  2、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間)。
 (三)服務內容:營隊活動目包括休閒運動、性別平等、人權教育、生命
   教育、社區服務、文史調查及導覽、環境保護、生態保育、衛生保
   健、英語教學、資訊輔導、菸害防制、反毒宣導、課業輔導、美感
   教育、多元文化及其他對中小學生有意義之服務學習體驗活動等。
 (四)服務對象: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之
   中小學為原則,並考量對服務偏遠地區中小學之營隊予以優先補助
   。

三、補助原則:
 (一)優先補助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案,寒假以二週以上為原則、暑假
   以六週以上為原則,針對活動時間、內容及人力調配等應有完整性
   規劃;其應由一所大專校院整合校內不同社團營隊或整合跨校不同
   社團營隊,提出整合型計畫(各校會計作業仍由各校分別辦理)。
 (二)服務本島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服務離島地區
   (指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之營隊,
   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但受補助單位如連續辦理二梯次
   以上營隊,第二梯次以後之營隊,每梯次本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
   元,離島地區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三)每一梯次營隊服務時間以中小學寒假或暑假期間規劃均為三日以上
   或服務時數滿二十四小時以上活動為原則;每一中小學寒假得接受
   不同團隊合作辦理共三梯次營隊,暑假得接受不同團隊合作辦理共
   七梯次營隊。
 (四)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受補助單位應自籌經費辦理計畫活動。
   每一梯次營隊,大專校院應提供受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
   籌經費;每一民間團體以申請十個梯次之營隊為限,每一梯次之營
   隊,民間團體應提供受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五)補助經費應用以支應大專青年志工與中小學學童之教育訓練、平安
   保險、餐費、行前訓練、教材教具、交通費及雜支等費用;其中雜
   支之核給,以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六為限,其內容得包括文具、
   紙張、影印、期前作業、郵電、活動茶水費等支出。
 (六)受補助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營隊之中小學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
 (七)所提活動企畫案已獲本部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行申請本要
   點經費補助。
 (八)規劃營隊活動內容時,應先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繫,協調排
   定銜接行程,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服務學習內涵與精神
   融入於營隊活動中。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次年辦理之寒
    假營隊活動,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公布審查結果。
  2、第二梯次: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辦理當年之暑假
    營隊活動,並於五月三十日公布審查結果。
 (二)申請程序:備函檢附經費補助計畫表(如附件一)及服務企畫書,
   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檢附經費申請
   表,報部提出申請,並副知服務之中小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生
   社團並應將上開資料先送至學校課外活動組認章,由學校備函送至
   本部。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企畫書文件應載內容:
  1、活動名稱。
  2、活動緣由(方案需求評估)。
  3、活動目標。
  4、合作單位。
  5、營隊負責人。
  6、青年志工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活動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及預期效
    益等。
 (四)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視本部預算酌予補
   助,審查結果以公函通知各校或各民間團體,同時公布於本部網站
   。
 (五)審查原則:
  1、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優先區中小學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
    活動流程符合可行性。
  2、活動應兼具服務與學習功能,並考量延續性與發展性原則,有助
    提昇學習成效,推動社區發展。
  3、以生動活潑、生活化且富創意之方式,協助中小學生培養學習興
    趣。
  4、活動企劃創新及資源整合能力。
  5、活動安全評估。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審核通過之團體應於核定補助後一個月內備函,檢附領
   據(如附件二參考樣張),向本部申請經費核撥事宜。
 (二)經費核銷:
  1、各受補助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備文辦理結報作業,並隨文檢附成果報告書(含
    附件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結案彙整統計表及結案相關資料)郵
    寄至本部辦理結案。結報資料之內容及完成時間列為下次補助審
    核參據。
  2、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應將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
    貼,向學校會計單位辦理核銷備查,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之原始憑
    證自行留存備查。
 (三)整合型學校營隊計畫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由提出整合型計畫之申請
   學校,負責請款、彙整完整執行成果資料、結案報本部及原始憑證
   核銷備查等事項。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於活動期間,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營隊服務地點訪視,瞭解服務
   績效,做為爾後後續推動之參考。
 (二)完成服務成果報告之服務團隊,得參加績優團隊及個人相關表揚活
   動,以擴大經驗交流與觀摩效益;績優競賽參加規定另定之。
 (三)受補助團體未按時辦理經費請撥及結案或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函請
   加強改善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
   。
 (四)受補助團體應確實按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執行,其有改變服務學校必
   要者,應事先函知本部。凡經發現有未確實依計畫執行或相關文件
   資料有偽造、不實等情事,除追繳補助款項外,日後不再受理補助
   申請,申請單位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五)受補助團體於團隊出發前應舉辦營隊活動行前訓練,並於活動結束
   後辦理營隊活動檢討會議。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應一
  律投保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