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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要點、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規定,即時協助各級學校處理校園安全事件,迅速應變處理突發重大災害,有效維護學生安全,減少損害,確保校園安寧,特設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部校安中心」),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部校安中心任務如下:

(一)建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及教育行政單位重大校園安全事件之通報系統,即時提供適切之支援及協助。

(二)彙整各學制校安事件通報類別統計,提供本部各相關業務單位參考運用,以擬訂周延之預防策略。

(三)依校安事件狀況與學生危難情形,協調各地救難單位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支援,減少損害程度,並視需要啟動緊急應變小組並召開會議,統籌行政資源力量,遂行災害防救工作。

(四)蒐集或研究各項校園安全事件之預防處理作為,提供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之參考。

(五)督導各級校安中心之值勤狀況,建立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之網絡中心。

(六)接受學生、家長、民眾之諮詢及反映,並依事件類別轉請權責單位處理。

(七)接受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與行政院國土安全部門之指揮、協調及管制。

(八)接受校園安全相關之臨時任務賦予。

三、編組及職掌:

(一)依任務區分為指揮督導、支援協調及作業管制等三組,負責重大校園事件之通報處理及緊急應變指揮。指揮督導組由本部部、次長編組組成,負責重大校安事件之指揮督導;支援協調組由本部各署、司處長編組組成,負責協調處理各業管學校校園安全事件;作業管制組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成員編組組成,負責中心之輪值、業務執行及協助重大校安事件之處理工作(編組職掌表如附件一)。

(二)為因應校安重大事件之應變處理,本部得視需要另設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處理之,由部長擔任召集人、次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由各相關單位主管擔任小組成員。

四、校安狀況區分如下(校安狀況劃分表如附件二):

(一)平日狀況:指無重大校安事件通報之時期。

(二)一般性校安狀況:

1.學生於校內、外發生單一之意外傷亡(包括自殺)等事件時。

2.風災、震災、水災、土石流、旱災等相關災害發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

(三)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

1.學生發生山難、海難、集體性重大車禍、大規模傳染性疾病、中毒及火災等事件時。

2.學校發生集體性校園暴力傷害、嚴重抗爭等事件時。

3.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或風災、震災、水災、旱災、土石流等相關災害發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

(四)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

1.全國性天然災害,例如颱風、強震造成學生嚴重傷亡或校園毀損等情況時。

2.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有擴大之虞時。

3.國軍戰備狀況提昇至應急戰備階段時。

五、指揮管制規定如下:

(一)平日與一般性校安狀況時期:由作業管制組輪值人員負責各級校園狀況之指揮、管制事宜,接獲校安狀況時,迅即研判真偽與危害程度,並妥為指導、疏處及通報。

(二)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期:由作業管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專人實施重點值勤,負責蒐整校安資訊,提供指揮督導組與本部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代表,以利掌握最新校安狀況,並指導各級教育行政單位,遂行校安事件之疏處及災害防救事宜。

(三)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時期:由指揮督導組召集人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統籌指揮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遂行災害()之搶救及緊急防處作為,作業管制組指定專人於校安中心輪值,負責協調、聯絡及通報事宜。

六、值勤作業規定如下:為發揮指揮、管制、協調、督導之功能,本部校安中心實施二十四小時之值勤,以期掌握機先,爭取時效,有效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園安寧,規定如下:

(一)值勤職責:

1.校安事件之通報及處理作業。

2.統籌協調各級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緊急災害(難)之防救事宜。

3.督(指)導各級督考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安中心之值勤。

4.維護本部校安中心作業管制室各項設施(備)之安全。

5.協助本部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掌握各級學校災損情形、登山(戶外)活動情形及停課情形等情資。

6.接受本部臨時交辦事項。

(二)值勤區分及值勤方式:本部校安中心值勤區分為一般值勤及重點值勤,其值勤方式如下:

1.平日狀況時期:本部校安中心實施一般值勤。

2.一般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二級進駐,專責人員由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或資深中校代理。

3.集體性重大校安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並由作業管制組組長視狀況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必要時,相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或資深中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次長直接指揮協調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擔任進駐幕僚。

4.全國性重大災害狀況時期:

1)本部校安中心:除原值勤人員實施輪值外,由作業管制組組長指派人員實施重點值勤。

2)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實施一級進駐,專責人員由本部未兼業務主管之參事、督學擔任輪值,相關單位主管應隨同進駐;幕僚人員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指派科長擔任輪值,必要時,得指定上校教官或資深中校代理;遇重大災情時,由專責人員代表部次長直接指揮協調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另指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視災情嚴重程度之需要輪值或同時進駐擔任幕僚。

(三)值勤規定:本部校安中心值勤規定區分為一般值勤規定及重點值勤規定,其作業內容如附件三。

七、校安事件通報之處理:

(一)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甲級事件通報電話時,應先確認消息之真偽,並依校安通表報格式將通報內容記錄於校安中心值勤紀錄簿。

(二)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回報無法以網路實施通報時,應要求以電話傳真通報表方式完成通報。

(三)本部校安中心值勤人員接獲各級學校、單位及館所之協助救災通報時,應即協助聯絡相關救難單位支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通知本部進駐人員,向有關單位提出救災申請。

八、通信連絡:本部校安中心各項通信連絡應確保暢通,遇電訊中斷時,應以行動電話取代,行動電話仍無法通聯,應以人力或其他方式遂行通報處理作業。

 

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