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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主管之人權教育、保障學生基本權益及培養學生公民素養,促進不同族群間相互尊重、包容與關懷,以規劃執行具有人權及公民教育實踐精神之優質校園文化,並促進民間參與及實踐過程透明化,特設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擔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辦理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與擬議、業務之協調及督導,及宣導之整合與分工。

(三)建立友善校園規範,改善校園人權環境。

(四)促進人權教育之研究發展,整合人權教育資源。

(五)培訓人權教育師資,充實人權教育課程教材。

(六)加強宣導人權教育理念,促進人權教育之國際交流。

(七)提升師生民主參與能力,推展公民行動,善盡公民責任。

(八)發展品德本位校園環境,形塑優質校園文化。

(九)其他人權保障及臨時交辦相關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主管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業務之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敦聘教育、法律、學生事務、社會工作、人權教育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及本部參事或督學兼任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     本小組委員聘期二年,每任改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一,依專業領域遞補,以廣納各方人才,其餘委員期滿得予續聘。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其代表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之。

六、      本小組得視其業務推動性質,邀請相關部會組成任務小組,聘請專家學者協助業務規劃及諮詢,其主持人由召集人指派之。

七、      本小組會議每年應召集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八、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部會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

十、      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之,任務小組所需經費,依其主題由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支應之。

說  明:
為配合本部組織改造作業等需要,茲修正「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五點及第九點規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