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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人權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二)字第 1122804762 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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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行政院人權保障政策,落實本部主管
    之人權教育、保障學生基本權益及培養學生公民素養,促進不同族群
    間相互尊重、包容與關懷,以規劃執行具有人權及公民教育實踐精神
    之優質校園文化,並促進民間參與及實踐過程透明化,特設教育部人
    權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擔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之聯繫窗口。
    (二)辦理人權保障議題之蒐集與擬議、業務之協調及督導、法制之建
        置及落實,及宣導之整合與分工。
    (三)建立友善校園規範,改善校園人權環境。
    (四)促進人權教育之研究發展,整合人權教育資源。
    (五)培訓人權教育師資,充實人權教育課程教材。
    (六)加強宣導人權教育理念,促進人權教育之國際交流。
    (七)提升師生民主參與能力,推展公民行動,善盡公民責任。
    (八)發展品德本位校園環境,形塑優質校園文化。
    (九)其他人權保障及臨時交辦相關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主管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業
    務之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敦聘教育、法律、學生事務、社
    會工作、人權教育等領域之學者專家、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相關
    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及本部參事或督學兼任之;任一性別委員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外聘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聘期二年,每任改聘委員人數四分之一,依專業領域遞補
    ,以廣納各方人才,其餘委員期滿得予續聘。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
    缺時,其代表實務工作者、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之,
    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

六、本小組得視其業務推動性質,邀請相關部會組成任務小組,聘請專家
    學者協助業務規劃及諮詢,其主持人由召集人指派之。

七、本小組會議每年應召集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
    召集人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或報告。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之專家學者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
    相關部會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則交由本部各單位、部屬機關、大
    專校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執行。

十、本小組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之,任務小組所需經費,
    依其主題由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支應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公布於本部人權及轉型正義教育資源
      網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