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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專書(章)申請、評估與審查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健全本院專書出版之評估與審查機制,以提升專書之學術水準,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專書為:
(一)學術專書:指針對特定研究議題進行深入的、系統性的探討,並且
   提出具有原創性的結論,不含教科書、翻譯著作、譯注、會議論文
   集等著作。
(二)一般專書:指非屬前款之一般著作。

三、申請、評估與審查程序(如附件一)
  各單位應先就欲出版內容進行評估,確認符合本院研究發展主軸與各
  單位出版規劃後,依下列程序進行申請、評估與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1.學術專書
   申請單位備齊專書出版申請表(如附件二)、全書目錄、全書內容
   與推薦審查名單送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辦理學術外審。
  2.一般專書
   申請單位備齊專書出版申請表、專書出版計畫(如附件三)與全書
   目錄送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彙整。
(二)評估與審查程序
  1.學術專書
   (1)初審
    A.申請單位推薦審查名單(名單人數為實際審查者之三倍),由
     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簽請學術副院長圈選指定。
    B.由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依序邀請兩位審查者進行雙向匿名審查
     。
    C.初審意見分為四類:a.推薦採用(八十分以上)、b.修正後不
     必再送原審者審查(七十五至七十九分)、c.修正後再送原審
     者審查(七十至七十四分)、d.不予採用(六十九分以下)。
     審查意見表如附件四。
    D.初審之稿件依兩位審查者之審查意見決定其處理方式,如附件
     五。
   (2)複審
    A.凡初審意見為「修正後再送原審者審查」之稿件,應通知撰稿
     者於兩週內修改完畢並附修改情形對照表,再送交原審查者審
     查。
    B.複審之審查結果分「推薦採用」、「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審
     查」、「不予採用」三級。複審意見表如附件六。
   (3)審查結果如涉送第三位審查情形,依據第三位審查者意見(
      含複審)決定「推薦採用」、「修正後不必再送原審者審查
      」或「不予採用」。
   (4)審查結果併同專書出版申請表與全書目錄,由教育資源及出
      版中心送出版品指導會進行確認。
   (5)確認出版之專書,由各申請單位將修正後全書定稿資料,併
      同建議書摘送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簽辦出版事宜;簽辦前由
      策略溝通辦公室確認定稿書名與書摘,必要時得由策略溝通
      辦公室與各申請單位進行討論。
  2.一般專書
   (1)由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將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資料提送出版
      品指導會進行出版價值評估。
   (2)評估通過者,由申請單位依規劃時程請撰稿者進行全書內容
      撰寫。
   (3)專書定稿後,由各申請單位提交全書定稿資料,併同建議書
      摘送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簽辦出版事宜;簽辦前由策略溝通
      辦公室確認定稿書名與書摘,必要時得由策略溝通辦公室與
      各申請單位進行討論。

四、稿件刊登
  獲同意刊登之稿件,撰稿者需於接獲通知後繳交修正稿件電子檔案及
  出版授權同意書,再由本院發給「刊登證明」(如附件七)。

五、審查證明
  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學術專書審查程序完成審查與出版之專
  書,得由本院發給「學術專書審查證明」(如附件八),並得於版權
  頁上註明「通過雙向匿名學術審查」。

六、學術專書審稿及撤稿作業原則
(一)各申請單位依學術專書主題推薦國內外該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時,除應考慮撰稿者之論文指導教授外,並應就本院同事等利害關
   係,迴避不適合之審查者。
(二)各申請單位與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對於學術專書撰稿者與審查者之
   資料應負保密之責,稿件審查採雙向匿名作業。
(三)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依審查意見通知撰稿者修改文章時,撰稿者需
   於接獲通知期程內修改完畢,否則視同撤稿。若因大幅修改須延期
   繳交者,得提出書面說明修改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