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國際文教交流,宣揚我國高等技職教
育,鼓勵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擴大招收國際學生,並配合新南
向國家產(企)業需求,辦理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外國青年短期
技術訓練班及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以下簡稱專班)相關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新南向國家,指東協十國、南亞六國及紐澳。
三、為強化學校與產(企)業界之鍊結,學校依其發展特色,配合新南向國
家產業政策發展及佈局所需,辦理專班。
為養成各專班所需技術實作能力,與學校合作之產(企)業(以下簡稱
合作機構)應配合實務課程之需求,提供學生在臺或境外之實作場域。
四、學校申請開設各專班,應以日間學制現有之學院及科系所為原則,並符
合下列條件:
(一)專班特色:
1、招生學院、科系最近一次評鑑結果應為二等以上或通過。
2、所提報專班領域須配合新南向產(企)業發展趨勢。
3、所提報專班領域須為招生學校特色領域。
4、招生學校與合作機構應共同進行學生課業及生活輔導事宜(包
括宿舍規劃)。
(二)招生系所師資條件:學校師資除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應依專班
課程需求,聘任專業領域教師或業界專家進行授課,並確保教學品
質。
(三)學校應與合作機構共同訂定人才培育計畫,合作機構須參與專班教
學並配合提供教學所需資源。
(四)無本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第二點所定之情事。
五、學校以於春、秋二季開設專班為原則。但配合企業人才培育計畫,於
開班四個月前,擬訂開班計畫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校得開設專班類型如下:
(一)學位班:日間學制之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五年制副學士班、二年
制副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及四年制學士班。同一科系同時開班計
畫以二案為原則。
(二)非學位班:
1、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以一年為原則)。
2、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以三個月為原則)。
專班招生名額,依學位班及非學位班分列如下:
(一)學位班:每班以四十名為限。
(二)非學位班:每班以二十五名為原則。
專班應於國內開班。但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得於境外開班。
第一項開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理由(包括產學合作班預期成效)。
(二)與產(企)業簽訂之合作協議內容,應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包括共
同訂立專班人才培育目標、提供實作場域、爭議處理及聘任優秀畢
業生為正式員工等相關事項。
(三)與產(企)業合作者,應載明該產(企)業現況(包括資本額、員
工與教學相關之圖儀設備及空間規劃)。
(四)國內學生開班科系所現況(包括學生人數、師資、課程表及評鑑成
績)。
(五)招生名額、報考資格、甄試方式、錄取標準及預定考試日期。
(六)修業年限及畢業應修學分數、課程規劃、授課語言、授課時間、地
點及方式。
(七)收、退費標準。
學校招生簡章應明定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招生名額、報考資格、招生
方式、錄取方式、招生紛爭及申訴處理方式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
項。
六、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入學學位班:
1、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所定資格之外國學生或經校
內甄選通過之本國學生。
2、各學制班別應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五年制副學士班: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2)二年制副學士班及四年制學士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或具同等學力。
(3)二年制學士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
(二)申請入學非學位班:
1、具外國國籍且於申請時不具僑生資格者,並具備一定語言基礎
能力;語言基礎能力之審核,由招生學校訂定合理標準審核之。
2、申請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應以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
為限。
七、專班應強化該領域實務課程之規劃,依學位班及非學位班分列如下:
(一)學位班:依專班領域特色,規劃一定比率之實務課程。
(二)非學位班:屬短期訓練課程,應符合各該領域之實際需要,以理論課
程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實作課程占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
為原則。
八、學校與合作機構合作辦理校外實習,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契約應包括下列內容:
1、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包括實
習環境、實習內容、實習輔導機制、實習成效考核制度、實習爭
議處理、實習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
2、合作機構提供學生相關操作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教師共同
輔導學生。
3、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
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二)學校應安排輔導教師定期訪視實習機構及學生,瞭解學生學習成效,
並輔導實習學生,使其獲得良好之適應及學習。
(三)學校應有實習輔導、轉換及終止機制,妥適處理實習學生轉換實習單
位及終止實習契約事宜。
(四)學生就業輔導:學校得辦理提升學生就業能力之職涯輔導、職場專業
倫理及職場服務倫理相關課程或講座,並依系(科)人才培育定位及
目標,協助學生提升職場競爭力。
(五)學校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應設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其任
務如下:
1、督導辦理合作機構之選定。
2、簽訂書面契約之檢核及確認。
3、實習成效之評估及學生申訴之處理。
4、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實習後之轉介或其他替代措施。
5、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合作計畫。
6、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九、專班修業規定如下:
(一)學位班:
1、具正式學籍,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有實習年限者,實習
完畢,經考核成績合格者,授予相當學位。
2、授課時間為每學分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原則,並應確保專班教學品
質,避免短期密集授課,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3、採計為畢業總學分數之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
數之二分之一。
(二)非學位班:非學分班學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依規定發給中英
文訓練期滿證明;學分班學員修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學校
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未修滿修業
規定學分數者,得發給修業證明書。
有關學歷採認、應修習畢業(或結業)學分、學籍管理、發給學分證明
及授予學位事項,應依相關法令及學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為提升專班整體教學品質並建置國際化教學環境,本部補助原則如下:
(一)教學師資:
1、業界專家:
(1)業界專家應符合下列資格:
A、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五年以上與任教領
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資且表現優異者;或
具十年以上與任教領域專業相關實務經驗之專業工作年
資,表現優異者。
B、曾任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選手、教練、裁判者。
C、曾獲頒國家級以上之專業競賽獎牌或榮譽證書。
D、其他經學校自行認定足堪擔任是項工作者。
(2)業界專家非屬正式教師,其聘用資格不受現行教師資格及聘任
規定之限制;學校應訂定業界專家遴聘辦法及與業界專家簽訂
遴聘契約,以規範業界專家之資格審查、聘任及協助教學等工
作內容。為審查業界專家之資格,學校應請應聘者填具履歷表。
(3)教學模式採「雙師制度」教學,以專任教師授課為主,業界專
家協同教學為輔,專任教師仍應全學期主持課程,其鐘點費依
原課程時數按月核給。
(4)每位業界專家於聘任期間以協同教授二門課程為原則。
(5)因教學所需,用於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授課及雙師共編實務性教
材或製作教具,補助項目包括業界專家授課鐘點費(每小時新
臺幣一千六百元)、業界專家交通費、實務教材製作費、稿費
、二代健保費及雜支。
2、全英(外)語教學師資:因教學所需,得用於聘任全英(外)語專
任師資鐘點費,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3、華語文教學師資:因教學所需,得用於聘任華語文專任師資鐘點費
,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二)協助教學及課業輔導人員:得用於聘任專任及兼任助理所需費用。聘用學
生擔任專班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
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及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
導原則辦理。
(三)行政人員:得用於聘任協助專班運作之行政工作人員所需費用。
(四)其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惟國外出差
旅費不得逾本部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
十一、各專班開班所需經費應於招生計畫明定,經本部核定後始得支用本部補助款
;補助方式,依學位班及非學位班分列如下:
(一)學位班:屬長期性專班,於修業年限內所需實際開班費用符合前點規定者
,本部依下列原則予以補助:
1、每專班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人數為三十人以上者,本部補助每專班實
際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2、每專班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人數為二十五人以上未滿三十人者,本部
補助該專班實際開班費用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
3、每專班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人數為二十人以上未滿二十五人者,本部
補助該專班實際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一百萬
元為上限。
(二) 非學位班:除教學師資、因實務教學所需費用(包括教學設備使用費)
及因辦理招生作業而需往返新南向國家所需之國外出差旅費,依下列原
則予以補助外,其他項目不予補助:
1、每專班實際招收外國學生人數十五人以下者,不予補助。
2、本部補助每專班實際開班費用之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前項學位專班及非學位專班補助經費,學校應於該專班第一學期註冊程序完
成後一個月內,報本部核定補助經費
十二、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二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款
項等,送本部辦理結報事宜。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學校開設專班之收費基準,應衡酌教學成本訂定合理之收費基準,各項收支
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外國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
依規定處理。
十五、外國學生有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學校應通報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並副知本部。
十六、本部得視需要進行訪視。辦理不善或未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者,得限期改
善或調整招生名額;逾期未改善者,依法停止招生或停辦,並列為重大行政
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