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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所定事項,並協助非山非市學校之教育發展,提供學生適
  當教育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偏遠地區學校:各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及偏遠地區學校分級
   及認定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報本部核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
 (二)非山非市學校:非偏遠地區學校,而經本部核定教育資源需要協助
   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本部主管之偏遠地區學校或非山非市學校(以下簡稱國立學校)。
 (二)具有偏遠地區學校或非山非市學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
 (三)地方政府主管之偏遠地區學校或非山非市學校(以下簡稱地方學校
   )。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施、設備:
    1、數位或資訊。
    2、藝文。
    3、體育。
    4、圖書。
    5、交通車;未購置交通車者,給予交通費或租車費。
    6、衛生保健及午餐。
    7、師生宿舍興建、整修及購置設備。
    8、校園廁所整修工程。
    9、其他學校設施、設備或教學設備、教材、教具及學生就學所需費
        用。
 (二)教學及行政人員之進用:
    1、教師:
     (1)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
     (2) 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代理教師。
    2、外加行政人員:
     (1) 國民小學班級數達七班至二十班者,外加行政人員一人。
     (2) 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行政人員。
    3、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所置
        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
    4、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宿舍生活輔導人員。
    5、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外兼任、代課教師支援校訂選修科目所需支應
        之交通費及住宿費。
    6、國立學校自設廚房午餐廚務臨時人員。
 (三)學生學習及輔導:
  1、基本學力:
     (1)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扶助方案。
     (2)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
    2、多元試探:
     (1) 文化美感體驗教育。
     (2) 游泳及水域運動。
     (3) 山野教育。
     (4) 健康促進教育。
     (5) 其他有助於學生多元試探之活動。
  3、課後陪伴: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計畫。
 (四)協助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師專業支持: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教師共備
      、觀課、議課、教師培力增能研習、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及其他有
      助於教師專業發展之活動。
 (五)閱讀推動教師:整合校內外資源,以增置圖書館閱讀推動教師及辦
      理校內教師閱讀素養教學之研習或讀書會活動。
 (六)整合性計畫:地方政府得以促進學生學習為目標,規劃偏遠地區學
      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整體發展計畫。
    前項各款補助項目之補助對象及補助內容如附件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老舊校舍耐震評估、補強與拆除重建工程,及離
    島建設條例、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之補助事項,另以專案計畫補助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五、申請本要點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依本部所定期限
   ,向本部申請。
 (二)地方學校: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地方政府提出;經地方政
   府彙整列冊及提出意見,向本部申請。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如有闕漏且能補正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三款第一目之二
  、第二目之一、第二目之四及第三目補助項目,由本部依學校數、班
  級數或學生數等相關資料,計算補助經費後,逕予撥付國立學校及地
  方政府,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
    計畫執行期程以一(學)年為原則;前點第一款第九目以三年為
  一期,地方政府應於每期提具各該年度補助學校名單,本部將分年度
  核定及撥付各該年度所需經費。

六、前點第一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現況分析。
 (二)計畫內容及執行策略。
 (三)預期效益。

七、本要點補助,應依計畫書之內容與補助之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
  效益性,進行審查。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計畫書內容不符合本要點、其他法令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政策。
 (二)同一(學)年度獲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
 (三)前一(學)年度獲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未依計畫內容執行
   ,或執行成效不彰。
 (四)申請補助之學校實際已無學生或教師進行教學活動。

八、本部對地方政府及地方學校之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三款第一目之二:全額補助。
 (二)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依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之規定。
 (三)第四點第一款第七目: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本門經費作業要點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育署補助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作業要點之規定。
 (四)第四點第一款第四目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閱讀設施、設備:依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閱讀作業要點
   之規定。
 (五)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之規定。
 (六)第四點第三款第二目之一:依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
   點之規定。
 (七)前六款以外第四點補助項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之規定,按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並視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及非山
   非市學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補助比率如附件二。惟本計畫倘
   未獲行政院核准,則附件二所列補助比率逾百分之九十者,調整為
   百分之九十。
    本部對國立學校為全額補助。
    本部得視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前一(學)年度執
  行成果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補助額度,不受前二項
  規定之限制。

九、第五點申請案,其計畫書及補助經費經本部核定後,國立學校及地方
  政府,由本部逕行通知;地方學校,由本部通知地方政府轉知學校。

十、經費撥付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經費撥付、支用、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國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於計畫核
   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報本部辦理結報。
 (二)前款成果報告書,應包括各補助項目之執行概況、執行成果及檢討
   或建議。

十一、本部得視需要,定期請地方政府及國立學校提送計畫書辦理之相關
   資料,或進行實地訪視或考核;訪視或考核結果,認有應改善情形
   者,應通知限期改善。
     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執行計畫績優人員及學校予以敘獎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