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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新南向政策,鼓勵我國優秀合格教師
    赴新南向友好國家任教,
協助新南向友好國家華語文學校充裕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兒園師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領有本部、臺灣
   省政府教育廳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發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幼兒園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且受補助期間未受聘擔任我國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

 (二)學校:
  1、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學校,包括印尼雅加達臺
    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
    吉隆坡臺灣學校四校。

  2、曾向我國僑務委員會立案或備查之馬來西亞華文獨立中學。
  3、僑務委員會轄管已立案之泰北地區學校,包括泰北私立建華綜合
    高級中學、泰北滿堂建華中學、清萊光復高中、清萊華雲學校、
    清邁恩惠中學、清邁慈濟學校六校。

 (三)駐外機構:指我國於新南向友好國家之駐外機構,包括駐印尼代表
   處、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教育組、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及駐泰國
   代表處僑務組。

三、補助原則:
 (一)教師應聘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擔任專任教師,其薪資、新南向生
   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均由本部支付,並以新臺幣計算及發給。

 (二)同一教師依本要點請領薪資、新南向生活津貼及新南向交通津貼,
   同一學校以二年為原則,
不同學校累計最多不超過四年。

 (三)本部每年補助名額依當年度預算調整,並視學校實際需求情形核定
   。

四、補助內容:
 (一)薪資:包括月薪、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1、月薪(包括本俸及專業加給)比照教師待遇條例所定基準發給,
    並得採計教師之代理年資提敘薪級。

  2、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
    意事項發給。

  3、考績獎金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發給。
 (二)新南向生活津貼:依教師受聘學校所在國家及實際任職期間發給。
   每月補助額度為印尼地區:二萬四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二萬二千
   元、越南地區:二萬元、泰北地區:一萬六千元。

 (三)新南向交通津貼:補助教師自我國至任教國家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
   票費用(需優先搭乘國籍航空),每(學)年往返機票各一張,其
   費用上限為印尼地區:二萬五千元、馬來西亞地區:一萬五千元、
   越南地區:一萬八千元、泰北地區:二萬五千元;交通津貼限教師
   本人使用,並依教師具名之(電子)購票證明或票根於額度內核實
   報支。

五、作業程序:
 (一)簽訂契約書:學校應於辦理教師甄選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教師應
   於赴任前與本部簽訂契約書;契約書內容由本部另訂之。

 (二)名額核定:
  1、學校如有意聘任我國合格教師前往任教,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
    檢附學校簡介、師資需求及福利待遇、聘約及其他相關資料報請
    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2、本部於審查學校所送書面資料後,核定各校補助名額。
 (三) 甄選:
  1、學校應依本部核定補助名額擬定招聘簡章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
    備查後,於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公布。

  2、學校應依簡章,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
  3、教師應檢附學經歷證明文件及簡章指定資料報名參加甄選;現職
    已於本要點所定學校任教,及本部備查學校招聘簡章後自該校離
    職未滿一年之教師,不得報名參加甄選。

 (四)聘用:
  1、學校完成甄選後,應於一週內將「錄取教師名冊」報請駐外機構
    函送本部備查,並得增列備取人員,俾利本部核算教師補助費用
    。

  2、學校應於教師到任後二週內,應編製「正式到職教師名冊」,並
    檢附已完成簽訂之教師聘書影本,報請駐外機構函送本部備查。

 (五)發放補助:
  1、每月薪資及新南向生活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及學校提供之教師
    差勤紀錄表,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
    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2、年終工作獎金: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      
    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3、考績獎金:由學校函報教師考核成績表,並經本部核定後通知教
    師,教師應檢附領據,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依核定金額撥付
    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4、新南向交通津貼:教師應檢附領據與載明教師姓名及金額之票根
    或(電子)機票購票證明,報送本部或本部指定單位於額度內核
    實撥付至教師指定之在臺帳戶。

六、一般規定:
 (一)學校應協助教師於赴任前辦妥工作簽證,安排教師任教期間之住宿
   ,並提供每(學)年至少一次來回機票,供教師本人或其親友使用
   。

 (二)學校應比照校內教職員工,提供或協助教師辦理當地相關人身安全
   及醫療保險。

 (三)學校安排教師兼任其他職務、加班超勤及其他衍生之費用,由學校
   發給。

 (四)學校得依教師教學、研究、學生輔導及年度服務績效等核發激勵獎
   金。

 (五)教師之到職、離職、差(旅)假、出勤管理、加班、休假、獎懲及
   申訴等,依學校規定及當地國法令辦理。

 (六)馬來西亞獨立中學及泰北地區學校聘用教師,其聘任資格、限制及
   義務,應比照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七)教師應自行負擔國內外相關稅賦。
 (八)教師應配合本部相關新南向師資政策公開發表教學成果,或協助辦
   理各項教學推廣活動。

 (九)教師返回國內並受聘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教師時,其
   各該段年資得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
   ,併計為退休年資,或補繳退撫基金年資後,併計為退休年資。

 (十)教師返回國內後參加教師甄選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