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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及推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建置以兼
  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學中做」務實致
  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
  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
  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院)。

三、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辦理原則:
  1、結合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並得將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列為合作機關。
  2、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3、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技專校院以進修學制為原則。
  4、技專校院以列入招生名額總量方式辦理;如計畫欲開辦之學制,其近三年
    平均一年級學生註冊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全校生師比值符合專科以上學
    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規定者,經核准後得以外加
    名額方式辦理。
  5、技專校院每系(科)以核定一計畫(班)為原則。
  6、學生於合作廠商之身分別,於高級中等學校,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
    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建教生辦理為原則;於技專校院,以勞動基準法
    之正式員工辦理為原則。
  7、高級中等學校申辦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專班)以學校主管機關核
    定班級為限;高級中等學校之進修學校,除採四合一模式申請並經有關機
    關核准者外,不得申辦專班。
  8、技專校院非專班學生如有參與意願,亦可參與專班學習。
 (二)運作方式:
  1、二合一模式(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
   (1)發展二加二N(二專日間部加二技進修部)及五加二(五專加二技)縱
     向彈性銜接學制。
   (2)二加二N開辦專班模式,二專日間部以階梯式為原則,於修業最後一學
     期辦理,二技進修部以白天上班晚上上課為原則;五加二配合合作廠商
     產業條件辦理。
   (3)各專班應由學校及合作廠商共同規劃課程,並由合作廠商提供業師協助
     ,且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遴選成班之規定。
  2、三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
   (1)發展三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級中等學校加二
     專加二技)或三加四(高級中等學校加四技)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並得
     依合作廠商產業條件於高級中等學校三年級開班。
   (2)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專班模式,以建教合作輪調式、階梯式及實習式為原
     則。各專班課程應完整規劃,且學校應事先訂定相關遴選成班之規定。
   (3)高級中等學校開辦實習式專班者,每學期實習期間不得少於六星期。
  3、四合一模式(高級中等學校加技專校院加合作廠商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所屬分署):
   (1)高級中等學校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整合之教育合作模式,
     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及就業。
   (2)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辦,實施期程第一年於高級中等學校上課,第二
     年同時接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兼顧就業並完成高級
     中等學校課程;必要時,得以進修學校辦理。
   (3)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依三合一模式之運作方式。

四、申辦領域: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以特殊類科、嚴重缺工產業為優先,並鼓勵開辦政府提倡之新興產業。
 (二)除前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其中政府機關訂有
   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類科,應列入招生名額總量內辦理。

五、辦理期程: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六、審查作業:
 (一)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本部指定期限
   及方式提出申請;其計畫內容大綱得參考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作業手冊。
 (二)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分初審
   、複審二階段辦理;若申辦計畫為續辦班,得免辦理複審。
 (三)初審作業由本部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初核;資料不齊全者,
   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補正。
 (四)複審作業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得就各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
   得安排學校進行簡報。
 (五)複審通過之計畫有需修正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本部俟各校依規定
   完成修正計畫書後,予以核定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六)計畫經核定後,各校應依原核定計畫執行,執行期間不得變更教學模式與合
   作學校,但屬課程、合作廠商調整變動,或增加技專校院學生輪值大夜班等
   相關事項,並敘明理由及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者,得變更之,並納入後
   續申辦審查參考;違反者,本部得終止其計畫之執行,並追繳補助款。

七、審查基準:
 (一)計畫目標及教育政策配合度。
 (二)計畫內容完整性及可行性:
  1、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建置完整之職場實習及升讀技專校院之工作機制。
  2、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學生於合作廠商之定期崗位輪調機制。
  3、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擬具高級中等學校之定型化訓練契約及技專校院之教育
    工作契約。
  4、合作廠商應明定計畫參與者高級中等學校實習或技專校院工作期間身分別
    與給予合理之薪資、生活津貼或待遇。
  5、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建立完善之計畫參與者輔導機制。
  6、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向計畫參與者說明專班辦理模式、職場身分別、生活津
    貼或待遇、升學等機制及相關法令。
 (三)高級中等學校端與技專校院端科系之契合度及課程規劃之銜接性與進階性。
 (四)合作廠商與專班性質之關連性及配合度。
 (五)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六)歷年開辦本計畫相關專班之成效(包括留職率、就業率、起薪或晉薪條件)
   。

八、經費補助、核撥及核銷:
 (一)經費補助原則:
  1、每一核定計畫案經費補助方式,採高級中等學校及技專校院開班之第一學
    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一百零六學年度後核定計畫案,技專校院開設嚴
    重缺工產業班別,第一學年補助新臺幣七十萬元。
  2、各校應編列配合款,高級中等學校應依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
    力級次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
    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二十;第二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五;第三
    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二;第四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
    一;第五級者,相對配合款至少百分之十;技專校院應編列至少百分之十
    之配合款,但專班屬辦理成效良好者,經本部同意,得免提列配合款。
  3、本部得於計畫核定後,各校正式開班辦理前,依申辦計畫實際需求酌予調
    整補助經費。
  4、計畫案經費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5、計畫案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經費補助,或經僑務委員會、本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及新住民子女
    國際培力產學專班經費之學校,不予補助。
  6、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技專校院家庭年所得未逾新臺幣七十萬元有戶籍登記
    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學制前三
    年或五專前三年)助學金,每學年每人新臺幣四萬元。
  7、本部每年得補助就讀私立技專校院農林漁牧工等重點產業領域之中華民國
    國民且於修業年限內之具有學籍者(不包括七年一貫學制前三年或五專前
    三年),其就讀私立技專校院與公立技專校院之學雜費差額,差額計算方
    式為當學期私立學雜費實際收費扣除公立技專校院同一學制同一學院之最
    高及最低學雜費總和之平均金額。
 (二)經費核撥及核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核結。

九、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定期填報每一核定案之執行成效,包括下列事項:
  1、實際開班人數占核定人數之比率。
  2、合作高級中等學校專班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端之比率。
  3、技專校院端學生被聘任為正式員工之比率。
  4、畢業生留原合作廠商就業之比率。
  5、其他本部規定應填報事項。
 (二)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追繳,
   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實地訪視。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本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學校主管機關後續年度學校申請續辦,或該專班銜
   接技專開辦、經費補助之參考。

十、推動工作:本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學校主管機關為落實推動產學攜手
  合作計畫,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
  核及督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