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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及輔導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適
    性發展,落實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方案,強化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發展,
    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由各二技校院聯合或自
    行組成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
    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
    生辦法或簡章,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辦理。


三、依本要點辦理甄審及保送入學之時間,以每年三月至五月辦理為原則
    。


四、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甄審或保送入學之畢(結)業生或具有同等
    學力之學生,其在學平均成績應及格。


五、本要點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優待基準如下:
(一)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科技展覽獲第一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
      總分百分之五十五;獲優勝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五十。
(二)獲選為國際技能競賽國手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四十五。
(三)全國技能競賽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四十;第二名增
      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十五;第三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三
      十;第四名及第五名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
(四)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或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獲第一名,增加甄審實
      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第二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
      之二十;佳作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五)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主辦之全國性各項技藝技能競賽獲第一
      名至第三名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其餘得獎者,增加
      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六)領有甲級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二十五;領有乙級
      技術士證者,增加甄審實得總分百分之十五。
(七)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者,甄審
      實得總分加分比率為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由當學年度入學委
      員會依其所參與競賽辦法及表現等相關證明資料認定。


六、符合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學生,於取得資格證件之日起,由原肄業學
    校或主辦機關於競賽完畢後,按名次先後順序繕造申請甄審及保送入
    學名冊一式二份,並檢具在學成績單、學生證(或畢業證書)等證明
    文件及獲獎證件,循行政程序報送委員會,申請參加甄審及保送入學
    。


七、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大學部二年制一年級各系甄審及保送名額,應
    列入簡章辦理,其名額不占年度各系核定招生名額。
    甄審及保送錄取之學生於報到後,不得再參加其後當年度各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大學部二年制或大學相關學系相當年級之招生,違反者,
    廢止其錄取資格。


八、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甄審及保送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各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大
    學部二年制甄審與保送入學及有關違反時之處理原則。


九、委員會應於招生簡章明定專科學校入學前取得之證件或競賽、展覽獎
    項或各種特殊身分考生之加分優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