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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
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
立法理由:

詳立法理由。

依  據:
中華民國108年05月07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080014697B 號,
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公告修正
公告事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體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具優異技能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力,並
  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三)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二、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指導選手具優異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
  競技實力,並取得下列成績之一:
 (一)奧運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
 (二)亞運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
 (三)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三、曾任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之比賽裁判而有助提升我國運動競技實
  力。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