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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教育部體育署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至

第十四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一)

由專門委員兼任。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九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四十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四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主計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合計

一二五

(一)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