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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及免學費獎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方案,
  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行政
  院三○六九次院會決議及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特
  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配合國家經濟建設發展需求,培育基礎產業人力。

  (二)培育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就業人才。

  (三)連結產業界人力需求,提供學生進修及就業機會。

三、名詞定義:

  產業特殊需求類科指該類科具有下列二種以上情形者:

  (一)產業結構中,屬於傳統、重要、基礎之行職業,具有急迫需
    求或轉型困難。

  (二)產業人力傳承困難,恐有人力斷層之疑慮。

  (三)學生就讀意願或就業意願較低。

  (四)設備投資成本高。

四、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辦理範圍:

  依據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定義,由本部視年度經費預算及產業需求
  ,先就下列類科辦理,並視辦理成效及實際情況逐年調整:

  (一)機械群:模具科、鑄造科、板金科、機械木模科及配管科。

  (二)動力機械群:重機科及農業機械科。

  (三)化工群:紡織科及染整科。

  (四)設計群:家具木工科。

  (五)土木與建築群:土木科。

  (六)農業群:農場經營科、野生動物保育科、畜產保健科及森林
    科。

  (七)食品群:水產食品科。

  (八)海事群:航海科及輪機科。

  (九)水產群:漁業科及養殖科。

五、辦理學校:設有前點所定類科之學校(實用技能學程另依其他規
  定辦理)。

六、實施方式:

  辦理學校應依本部所定之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相關
  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招生簡章:辦理免試入學學校應召開招生委員會,擬訂招生
    簡章。招生簡章應敘明重要日程與特別注意事項、辦理科班
    、招生人數、學生申請條件、報名日期、報名方式、學生應
    檢具之證明文件、錄取基準、錄取方式、錄取公告、報到入
    學時間及其他本要點規定之注意事項等,並加強對國中師生
    及家長之宣導。

  (二)招生名額:

    1、各該類科免試入學名額至少應達該學年度本部所定免試
      入學比率之下限,其中百分之三十由弱勢族群學生優先
      入學。

    2、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
      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三)錄取基準:

    1、辦理免試入學,各校得自訂入學評選方式及錄取基準,
      其評選方式得參採學生在校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表
      現、特殊專長(表現)、非學科測驗、面試、自傳(簡
      述報考動機與抱負)、輔導室或導師推薦函、公開抽籤
      或其他方式為之,不得再辦理學科紙筆測驗。

    2、辦理免試入學學校,應於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比率名額內
      ,優先錄取低收入戶子女;其低收入戶子女,指持有戶
      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者。

  (四)放榜及報到日期:各校辦理免試入學放榜及報到日期應於申
    請、甄選入學放榜前完成;其日期應配合該學年度擴大高中
    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期程辦理。

七、獎(補)助、輔導及考核:

  (一)自一百零一學年度起,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產業特殊需求
    類科日間部、夜間部及進修學校編制班學生免繳學雜費,惟
    仍需繳交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等費用。

  (二)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免試入學之日間編制班學校,其提供
    之免試入學名額超過該學年度部定之免試入學比率下限者,
    由本部專案補助其業務費、補救教學費、實習實驗費、設備
    費等費用,其補助原則由本部另定之。

  (三)由本部輔導各免試入學辦理學校確實執行,並列入相關評鑑
    、訪視或督學視導項目,執行成效良好者,列入本部經費獎
    助之參考。

八、注意事項:

  (一)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課程規劃,應著重技能(藝)實務
    教學及實習,並強化與產業合作,提供彈性課程及實習機會
    ,以利於畢業後之就業轉銜。

  (二)參加免試入學學生,免依考試入學。為顧及國中畢業學生其
    他轉銜權益,仍得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三)各校辦理免試入學招生得向報名學生收取報名作業費。但低
    收入戶子女及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之。

  (四)提供免試入學名額達本部該學年度所定之免試入學比率上限
    之日間編制班學校,依本部均衡教育發展獎勵國中畢業生升
    學當地高中職獎學金實施要點規定核發之就近入學獎學金名
    額,以前一年獎勵人數為基準酌增名額。

  (五)經錄取之學生於報到日期未及繳交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正
    本者,應於報到時簽具補繳切結書,並於取得國中所發給畢
    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正本後三天內繳交錄取學校。

  (六)已報到學生應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由考生或家長親送
    錄取學校辦理註銷其錄取資格,始得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
    。

  (七)各校辦理免試入學,其招生名額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