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現役軍人子女,指現役軍人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而言。
第 3 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
。
第 4 條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立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減免學費,應於註冊時提出軍眷
補給證 (應徵召服現役者,應繳交鄉鎮公所所出之在營服役證明) ,並填
具申請印領表一份由校核定之。
其就讀私立中等以上學校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5 條
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所減免之數額,不得呈請撥補。
第 6 條
私立學校所減免之數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前項補助金請領作業,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補助金,列入中央預算,私立中等學校補助金,列入中
央、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預算,但該管政府得視地方財力,另定實
施辦法。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