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與師資培育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適用對象:
(一)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 作業程序及應附證件:
(一) 作業程序詳如流程圖。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本部製發教師證書,
除應造具申請人名冊一式三份(黏貼相片三張,一份浮貼、二份實貼)
申請核發教師證書一覽表及電子檔外,並應依下列不同證書類別檢附檢
核表及其所列證件,確實審查之:
1、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教師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如附件一)審查。
2、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加註
任教學科(領域專長)教師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如附件二)審
查。
3、申請登記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另一類科教師
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如附件三)審查。
4、申請登記複檢教師證書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複檢教師
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如附件四)審查。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向本部申請前點第二款各
類證書,其所附及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確實審核後並予核章。如有
不符規定或偽造證件者,將依規定提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