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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提升私立合作園(含國幼班)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素質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第肆點執行策略及方法之規定,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專業素養,以保障幼兒所受教保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公布前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在案之私立幼稚園代理教師,且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者:

1、未具備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2、於本署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於原園在職。

3、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所(不含空中大學及學分班)。

(實際負責教保工作並任職於參與本計畫之私立合作園(含國幼班)之教保服務人員,且同時符合下列各目資格者:

1、九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於本系統登錄有案,且持續在職。

2、實際就讀大專校院幼教或幼保相關科系(不含空中大學、研究所及學分班)。

(前二目之人員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所修讀各科目之成績均及格,且總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符合前點規定者,每人每學期補助部分就學費用最高新臺幣一萬元,至多補助四學期。

(於同一學期領有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其他政府助學措施(以下簡稱其他助學措施)之助學金者,其所獲之助學金及本補助款加計總額不得超過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巿)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申請本補助之人員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前至本系統申請(格式如附件一),完成資料填報並送審後,由其任職之幼兒園協助檢具下列佐證資料報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

1、登錄於本系統之證明。

2、期間內任職之幼兒園為其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明。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加蓋申請補助當學期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4、申請補助之前一學期全學期成績單影本(一年級第一學期之申請案免附)。

5、申請補助當學期之繳費單影本。

(審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各園檢送之申請資料,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並至本系統列印申請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送本署核定每人之補助經費。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補助經費於本署核定後,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補助款入庫後,應立即將補助款分別撥付各受補助之人員。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核結事宜。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辦理之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

七、其他注意事項:

(依其他助學措施受領助學金者,該學期補助經費為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扣除該助學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如有溢領之情形,應予繳回或於下一學期申請補助時扣除。

(有休學或退學者,該學期請領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實際繳納之就學費用,如有溢領之情形,應予繳回。

(教保服務人員或幼兒園經查證有謊報、掛名等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

(幼兒園經查證有占用或盜領本補助款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取消其合作園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