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校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建置以
兼顧學生就學就業為基礎之教育模式,發揚技職教育「做中學、學中
做」務實致用之特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公私立高級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以下簡稱高職)及技
專校院。
三、辦理原則及運作方式:
(一)辦理原則:
1.結合高職、技專校院與產業合作培養技術人才,並得將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列為合作機構。
2.兼顧學生升學及就業。
3.學制規劃及銜接具彈性。
(二)運作方式:
1.三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加合作廠商):
(1)發展三加二(高職加二專)、三加二加二(高職加二專加二技
)或三加四(高職加四技)或五加二(五專加二技)等縱向彈
性銜接學制。
(2)高職、五專得於任一年級開辦,並應以學年為單位。
2.四合一模式(高職加技專加合作廠商加職訓中心):
(1)高職學校階段結合職業訓練單位整合之教育合作模式,採高職
進修學校課程,兼顧學校課程、職業訓練及就業。
(2)高職一年級開辦,實施期程第一年於高職學校上課,第二年同
時接受高職課程及職業訓練,第三年兼顧就業並完成高職課程
。
(3)縱向彈性銜接學制依三合一模式之運作方式。
四、申辦領域:
申辦學校應具備下列產業之相關類科:
(一)特殊類科或嚴重缺工之產業:
模具、精密機械、精密加工、航海、航空維修、遊艇、半導體、紡
織、服飾及表面處理等。
(二)六大新興產業:
綠色能源、觀光旅遊、醫療照護、生物科技、文化創意及精緻農業
等。
(三)除前二款規定外,本部得依產業界實際需求增列辦理類科。
五、辦理期程:
通過審查之學校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期程辦理。
六、審查作業:
(一)符合補助資格之學校,得研擬申辦計畫,並檢附相關資料,依本部
指定期限及方式提出申請,其內容參考大綱如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作
業手冊所附。
(二)本部為辦理各校申辦計畫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審查程
序分初審、複審二階段辦理。
(三)初審作業先就各校所提申辦計畫檢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召開初
審會議決定初審通過之申辦名單。
(四)複審作業按初審通過之申辦計畫排定,進行專業面談。
(五)專業面談後召開複審會議,依審查結果擇優確定年度核定之申辦計
畫,並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七、審查基準:
(一)計畫內容完整性。
(二)計畫內容可行性。
(三)計畫目標與教育政策配合度。
(四)計畫預期效益影響程度。
八、經費補助及核撥(銷):
(一)經費補助原則:
1.各校審查通過之產學攜手合作申辦計畫經費補助方式,以核定第
一學年補助參與之每校各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各校並應編列至少
百分之十之配合款。
2.經費補助項目包括教師鐘點費、行政業務費、交通費及所需之設
備費。
3.經勞委會所屬職業訓練中心經費補助之學校,不予補助。
(二)經費核撥(銷):
1.各校於計畫核定後,由本部撥付核定之補助經費。
2.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為考核各校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衡量指標評估,並擇優選取
執行績效良好之學校及合作廠商,進行全國性觀摩活動,作為技職
教育特色之宣導,並依學校實際需求給予獎勵金。
(二)各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
追繳,並依規定予以處分。
(三)當年度執行成果作為勞委會、本部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續年
度學校續辦及經費補助參考。
十、推動工作:
勞委會、本部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落實推動產學攜手合作計畫
,應辦理研習會、座談會及宣導等相關措施,並依規定辦理各項審核
及督導工作。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