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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技專校院研發成果產業化,及藉
由產學合作反饋教學,發揮技專校院務實致用特色,補助學校設置區域
產學合作中心,由中心學校結合夥伴學校共同建置產學合作平臺,引導
學校師生擴散研發成果及服務能量,提供企業研發創新、經營管理、人
才培育、智慧財產管理與產品推廣等輔導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本部評選成立之六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三、運作機制:

         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應納入下列中心學校組織規程之正式編制單
位,並規劃建立永續經營機制:

 () 推動工作小組:為推動區域產學業務,中心學校應設置主任一人(
        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主任)及專案(業)經理、助理
        若干人,組成推動工作小組負責執行相關業務。

 () 指導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夥伴學校校長擔任委員
       ,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策
       略會議,並視需要邀請業界專家參與。

 () 執行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執行委員會,由夥伴學校研發主管擔任
       委員,中心學校副校長或研發主管擔任召集人,每年
       度至少召開二次執行檢討及規劃會議,並視需要邀請
       業界專家參與。

 () 諮詢巡迴輔導團:建置產學研發、技轉及育成等人才資料庫,依夥
         伴學校研發能量及需求,規劃到校諮詢輔導,提
         升夥伴學校教師產學合作專業能力。

四、計畫申請:

         經本部評選成立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之中心學校可結合其他機關、
夥伴學校及產企業界等資源,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或依本部函示規
定時程)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包括:

 () 計畫摘要。

 () 前一年度各質化指標及量化指標執行成效。

 () 協助夥伴學校推動產學合作策略規劃(以三年發展規劃為原則):

  1、核心(必要)項目:

   () 區域夥伴學校範圍、優缺點(SWOT)分析及區域產業特性
   分析。

   () 協助區域夥伴學校建置親產學環境之策略及規劃。

   () 提供區域產學合作媒合及交流推廣服務,爭取公、私部門產
   學經費及協助夥伴學校營造親產學環境之規劃。

   () 協助夥伴學校研發團隊(包括各技術研發中心及聯合技術發
   展中心等)及育成中心等進行跨校或跨領域合作,整合產學
   合作資源及成果推廣等機制。

   () 推動區域產學合作各項人才培育研習活動。

  2、衍生(加分)項目:

   () 協助夥伴學校提升智慧財產產出成果與應用推廣,進行專利
   分析與布局規劃,協助專利申請、技術移轉成果及智慧財產
   經營管理等。

   () 協助夥伴學校推動智慧財產產業化,發展新創事業促進創業
   育成。

   () 其他有助於區域產業及夥伴學校產學績效之規劃。

 () 作業時程及重要查核點。

 () 預期成果。

 () 中心永續發展規劃。

五、審核及管考程序:

 () 考核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以期中、期末報告會議審查或年度
 實地訪視考核、複審、決審方式辦理。審核過程中得邀請學校列席
 說明。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區域產學合作中心運作狀況。中心學
 校應配合本部依時提出成果報告,考核結果作為後續年度補助及補
 助額度之參據;成效不彰者,除停止補助外,不列入本部之區域產
 學合作中心,並將財產清點移撥下一中心學校。

 () 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1、質化指標:

   () 中心協助夥伴學校三年發展目標願景落實進度。

   () 協助夥伴學校建置親產學合作校園文化,引導教師教學研究
   與業界需求契合及人才交流。

   () 協助夥伴學校透過各種智慧財產管理推廣(如專利、技術移
   轉及育成),研發成果具促進產業升級影響力。

   () 學校或校際產學合作組織整合程度及產學合作資源共享機制
   。

   () 中心永續發展落實度。

   () 其他有助於區域產業及夥伴學校產學績效。

  2、量化指標:

   () 辦理產學媒合相關活動,夥伴學校參與人次每年成長百分之
   十。

   () 辦理產學合作人才培育研習相關活動,夥伴學校參與人次每
   年成長百分之十。

   () 協助夥伴學校爭取公、私部門產學合作金額每年成長逾百分
   之十。

   () 協助夥伴學校技術移轉收入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十,並包括有
   專利包裹技術移轉件數。

   () 協助夥伴學校育成之企業家數每年成長百分之五,並進行技
   術移轉。

六、補助基準:

 () 補助經費之項目:

  1、資本門:經本部審查執行成效後補助之。

  2、經常門:補助中心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其中人事
      費應包括專案(業)經理,其薪資得比照經濟部中小企
      業處育成中心之基準;得視業務需要聘助理若干名,其
      薪資依相關規定核給。另各中心得視業務需要,編列出
      國參訪費用。但其額度不得超過本部核定當年度中心總
      經費百分之十。

 () 本案屬部分補助,中心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之經費為學校配合款,作為推動本案學校應投注之經費,並逐年
 提高配合款比例,以達自給自足為目標。

 () 當年度實際通過補助金額由審查會議決定之。

 () 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
 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