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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教育要點
民國 97 年 07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增進本土文化、環境與人文特徵認識,並培養保存、傳遞及創新之觀念。

()培養本土活動興趣,激發學生愛家、愛鄉及愛國之情操。

()培養本土問題意識、強化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養成主動觀察及問題解決之能力。

()落實本土教育推展,尊重多元文化,並促進社會和諧。

()培養本土語言聽說讀寫之基本能力,有效應用本土語言。

()提升欣賞本土文學作品能力,體認本土文化之精髓。

三、實施原則

()分工合作原則:本部、直轄市、縣()政府、國民中小學分層負責,積極配合。

()彈性多元原則:因地制宜、彈性運用時間(配合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課程、社會學習領域或融入相關學習領域活動設計),充分發揮學校及地方特色。

()延續連貫原則:各項辦理方案應周延可行且具延續性,務期落實推動目標。

()動靜兼顧原則:為提升本土教育成效,除提供靜態資料外,更應重視動態活動之設計(如社區踏察)

()教學導向原則:各項活動或計畫應以教學為導向及以兒童為中心。

()因地制宜原則:學校確實依實際情形及各學習領域活動規劃得結合地方文史工作者,以增廣學習範圍。

()師資開放原則:開放具有本土語言教學專長者至各校擔任本土語言教學相關活動之支援工作,落實本土教育、本土語言之推動,確保學生之學習權益。

四、實施內容

()編輯教材:包括編輯直轄市、縣()本土教材及本土語言教材等。

()辦理研習:包括辦理本土教育研討會、生態教學與國土保護知能研習、座談會或觀摩會及國民中小學教師研習。

()辦理活動:包括教師、學生實際參與或體驗生態圈及水土對人類生活重要性之活動。

()製作媒體:包括製作教學媒體(錄影帶、錄音帶、幻燈片、投影片、光碟)、設置網站。

()蒐集建檔:包括蒐集本土教學資源、資料與活動上網及建檔等。

()培訓師資:包括本土教學知能、國土保護知能、生態教學及本土語言教學之在職教師中長期進修。

()其他:針對特殊地區之需求者,給予適應其需求之協助。

五、業務分工

各級政府及學校為有效推動本土教育,應依下列規定分工,並確實執行:

()本部:

1.訂定本要點。

2.彙編成果專輯,並蒐集各類優良教材,提供地方政府與學校相互觀摩及經驗分享交流。

3.鼓勵大專校院開設相關課程及鼓勵學生選修等。

4.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科書評鑑相關事宜。

5.審查各直轄市、縣()政府申請計畫,並核定補助經費。

6.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分赴各直轄市、縣()了解執行情形。

()直轄市、縣()政府:

1.參照本要點,擬訂推展本土教育實施計畫。

2.編輯適合當地之本土語言教材。

3.規劃辦理本土教學活動相關之在職教師研習、教學觀摩會,以提升本土教學品質。

4.規劃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研習活動及檢核認證,以輔助本土語言教學之實施。

5.成立本土教材資源中心學校,並建置相關網站,提供全國各直轄市、縣()政府及學校皆能了解推展成效,達到經驗分享、交流之目的。

6.建立本土教學各項專業人員檔案,以充實師資人力,並供辦理研習或學校參考運用。

7.積極編列年度專款及吸納民間資源,協助學校推展本土語文。

8.訂定年度督導計畫,並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學校訪視,以了解實際實施情形及問題。

()國民中小學:

1.參照課程綱要及標準,依據實際情況因時因地、彈性實施。

2.鼓勵教師自編教材、設計教案,改進教學方法或進行調查研究。

3.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到學校專題演講、參與教學研究會,或辦理教學觀摩會。

4.建置專屬網頁,俾讓其他直轄市、縣()政府及學校了解推展成效,以分享經驗。

5.建立師資檔案,得與附近學校交換具有不同專長之師資,進行協同教學,或引進社區人士及具有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士協助教學活動之進行。

6.實施本土教學時,得融入各領域教學做整體規劃,並考量與地方本土活動配合,安排學生參與。

7.引導學生利用工具書,結合資訊網路,增進本土語文學習之廣度及深度,培養學生本土語文能力。

六、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政府。

七、補助原則

()補助基準:

1.直轄市、縣()政府申請補助經費,其教科用書(含試用本)印刷經費不得超過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2.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不得列支工作人員加班費。

   ()受補助者須配合之事項:

1.為鼓勵地方政府自主推動本土教育,直轄市、縣()政府訂有推動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文化教育中長程計畫,並編列專款支應者,本部得優先補助之。

2.直轄市、縣()政府應依本要點研提詳細計畫及經費明細表報本部,由本部依計畫內容審查後覈實補助。

()辦理模式:本要點之補助分為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一百七十萬元及二百萬元等三級,直轄市、縣()政府分別以各該金額為預估補助經費,並應配合其中長期計畫,研訂申請計畫爭取補助款(附件一)。其執行重點如下:

1.編輯或修正本土教學教材及本土語言教材學生學習手冊。

2.編輯或修正本土教材教師手冊。

3.辦理在職教師及支援人員教學知能研習。

4.辦理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檢核工作。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政府財政狀況,或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八、申請及審查作業

()每年十二月提報計畫送本部審查。

()本部進行專業審查後,核定補助經費。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由直轄市、縣()政府據報本部撥款;其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請逕上本部會計處網站下載)之規定辦理。

()各直轄市、縣()政府應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部始得撥款;超過三月三十一日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例遞減。

() 各直轄市、縣()政府應於九月十五日前陳報第一次期中執行情形一覽表,及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陳報期末執行情形一覽表,如附件二。

() 各直轄市、縣()政府於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例如經費核撥數、結餘數、研習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檢附研發之教材、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研習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活動相關照片等) ;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者,不予結案。

十、成效考核

()本部得依實際需要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邀集學者專家、行政人員組成訪視小組,分赴直轄市、縣()政府了解執行情形;其結果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評鑑績優之直轄市、縣()政府,由本部專案簽准發給本土教學補助款;其參與辦理之有功人員,由權責單位予以敘獎。

()對於執行成效不彰之直轄市、縣()政府,由本部視實際需要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進行督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