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實施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之
盤整與創新工作(如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
遇缺不補後校園人力之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務(含校園安全)
與輔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力」),特訂定本計畫
。
二、實施對象:國立大學校院。
三、辦理方式:
(一)教官遇缺不補後之人力遞補順序:
1.學校教官遇缺不補者,應優先遞補校安人員(依第二目校安人力
員額基準進用)。校安人力(含現任教官人數)達該基本配置員
額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遞補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人
力。
2.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三千名以下者,應置三人;
超過三千名者,每增加一千名學生,應增置一人;超過九千名者
,以九人為原則。但學校可視情形自行增加。
(二)遞補人力類別及業務內容:
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各類別人員為優先,且其業務內
容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三)遞補人力進用方式:
1.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員人力外,以契
雇或其他方式進用專職人員。
2.校安人員以進用經本部培訓合格之校安人員為原則。尚未完成培
訓前進用者,依「先用後訓」原則,學校得先進用,於一年內完
成本部培訓課程。
(四)經費來源:
學校校務基金(如本部所補助之經費中有關原有教官之經費,或再
加上學校自籌部分)。
(五)經費額度:
1.本部設算補助學校教官經費,扣除本部補助學校當年度在職教官
經費估計值之後,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即為學校當年度應用於遞
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其公式如下:
A =九十五年九月二日學校教官員額數,如附表三。
B =學校當年度教官現員數。若某位教官於年度中遇缺不補,則
其員額數以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除以十二計算。
C =(A -B )×(新臺幣一百萬元)=學校可用於遞補人力之
經費額度;此額度「非上限」,學校得編列更多經費用於遞
補人力。
D = C ×百分之六十=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下限」
。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前目計算所得之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應專用於符合本計
畫規定之人力遞補所需經費,不得調為學校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人員經費。
(六)遞補人力薪資基準及相關事宜:
學校遞補人力之薪資、敘薪、進用、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事宜
,除本計畫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規定辦理。
四、計畫報部事項:
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據本計畫之規定預估整年度學校教官
遇缺不補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力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第三點第五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整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經費
額度下限 D 值為零者,學校得不填報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
附表四),但仍應參照本實施計畫之「附表一」之大學校院學生事
務與輔導創新工作之架構,檢視、強化及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
(二)依第三點第五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整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經費
額度下限 D 值大於零者,應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檢送
「九十六年度」與「九十七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
表四)(依年度別各填一份說明表)及相關資料(如計算薪資、保
險等各類經費之基準、遞補人員基本資料者,如姓名、學歷、進用
時間等;其尚無遞補人員基本資料者,得於確認進用人員後,立即
補送基本資料到部),報本部備查。九十六年度因故無法依前述經
費規定辦理者,應填報「附表四」之第一部份「基本資料」,並於
其下方敘明無法依規定辦理之理由。
(三)九十八年度起,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當年度之遞補人力
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與相關資料,以及前一年度之遞補人力
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併同報本部備查。
(四)年度中有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報部前無法預期之教
官遇缺不補情形或已報部備查之附表四內容或經費欲調整變動者,
學校得免再報部修正當年度原報部之遞補人力之經費規劃,但應於
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於提報之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
表(附表五)中說明之。
五、管考事宜:
(一)學校應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函報前一年度遞補人力經費實際
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予本部。
(二)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校專案
專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