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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二)字第1112805367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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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
    務與輔導之盤整及創新工作(如附表一),並因應軍訓教官(以
    下簡稱教官)遇缺未補後校園人力之缺額,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
    務(包括校園安全)及輔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以下簡稱遞補人
    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國立大專校院。

 

三、辦理方式:

(一)遞補人力之規劃遞補順序:學校教官如遇缺未補,應優
先遞補校安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教官數)
達第二款規定基準,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
規劃遞補其他各類別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如附表二)。

(二)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二千四百人以下者,
置三人;超過二千四百人且在九千六百人以下者,每增加
八百人(學生人數百位數四捨五入至千位數),增置一人;
超過九千六百人者,至少置十二人,並得視需要增加。但
一百十二年起離退教官遞補之人力,需優先遞補專業輔導
人員及危機管理人員(校安人員),至達學生輔導法學校
應設置之專業輔導人員數及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後,始得增
加進用其他類人員。

(三)遞補人力類別及業務內容: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
所列各類別人員為優先,且其業務內容應符合附表一或附
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四)遞補人力進用方式:

1、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
以契雇或其他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2、校安人員應進用經本部校安培訓合格者。

(五)經費來源及額度計算:由學校校務基金或相關預算支應,
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本部設算補助學校教官經費,扣除本部補助學校當年度
在職教官經費估計值後,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即為學校
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其公式如下:

  A=學校應轉置遞補人力基準

  (即原學校教官員額基準,如附表三。)

 

  B=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

  (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
之月數按比例計算,如附表四之B之計算說明。)

  C=(A-B)x(新臺幣一百萬元)x百分之六十=
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學校得編列更多經費用於遞補人力,不以此計算所得
額度為限。)

  (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前目計算所得之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應專用於
符合本要點規定之遞補人力所需經費,不得調為學校原
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人員經費,亦不得用於兼職人
員、工讀生、或聘請專家講座、主持或出席等費用。

(六)遞補人力薪資基準及相關事宜:學校遞補人力之薪資、敘
薪、進用、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事宜,除本要點另有
規定者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校應將進用之危機管理人員(校安人員)與現有教官員
額合併計算值勤人力,並參照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
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辦理,由學校依特殊環境需求,在兼
顧安全前提下,自行訂定甲類或乙類值勤,惟須完成校園
安全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機制),經首長核定並報本部備
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四、計畫報本部事項:學校應考量自校資源及需求,依據本要點之規
  定預估整年度學校教官遇缺未補情形及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人
  力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前點第五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
    補人力經費額度下限C值為零者,學校得不填報遞補人力經
    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其仍應參照本要點之「附表一」
    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之架構,檢視、強化及
    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二) 依前點第五款之公式計算結果,學校於計畫當年度應用於遞
    補人力經費額度下限C值大於零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
    日前,檢送當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
    報本部備查。其有當年度確定之續聘或新聘之遞補人力基本
    資料(附表六),得併附或後補。

  (三) 經本部備查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之內容或
    經費,於年度中擬調整變動者,學校得免報當年度修正之附
    表四,其應於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相關修正於提報之
    遞補人力經費實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中呈現或說明
    之。
 
五、管考事宜:
 
  (一)前一年度之遞補人力經費規劃說明表(附表四)經本部備查
    之學校,應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函報前一年度遞補人
    力經費實
際使用情形說明表(附表五)與遞補人力基本資料
    (附表六)予
本部。

 
  (二)學校辦理情形,納入相關訪視或評鑑項目。
 
  (三)本案有關計畫、預算執行及經費使用情形等相關資料,請學
    校專案專卷妥為保管,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