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 0960134520C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 0990149200C 號令
修正發布,並將名稱修正為「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
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學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
實施計畫)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教育部臺訓(一)字第 1010223318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5點,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20163442B
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二、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60108516B
號修正,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
工作專業人力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0901102
80B 號令修正「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
業人力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 111280536
7A 號令修正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8.中華民國113年06月24日教育部臺教學(五)字第 1132802806A 號令修
正「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
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