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關學習領域、重大議題及教育部函頒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國民中小學海洋教育相關推廣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目的:
(一) 蒐集整合校外教學資源,提升校外教學實施成效。
(二) 建立校外教學支持體系,確保校外教學安全流暢。
(三) 導正校外教學課程目標,增進學生自然及人文關懷。
(四) 發展優質校外教學活動,強化校外教學課程內涵。
(五) 豐富環境體驗及學習經驗,提升環境關懷及責任感。
三、 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校外教學資源整合及研習推廣費用: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得包括下列項目:
1、 宣導及推廣:辦理校外教學補助說明會與審查會議、成果發表會及相關推廣活動。
2、 地方政府間、學校與各場館之校外教學策略聯盟之推動。
3、 維護校外教學資源網絡平臺之運作,增修學習路線規劃及活動課程設計。
(二) 學校發展校外教學優良模組:
1、 對每地方政府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每案補助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本項目為非必辦事項,由地方政府依需求提報,地方政府並應先擇優評選三案至五案。
2、 審查要項包括:
(1) 課程理念:論述校外教學課程理念、目標及優質特徵。
(2) 優質課程:具完整課程規劃概念,包括教學活動前、中、後三個階段之課程規劃。
(3) 創新教學:以學生為主體之教學設計,具深化學習內容、連結學生及環境之友善關係、促進有意義學習之教學設計。
(4) 善用資源:友善及有效之運用場域相關資源,連結場域資源特性及課程內容。
(三) 學校運用資源整合實施成果進行校外教學費用:
1、 對每地方政府每年補助基準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並以公私立國中小(包括高中附設國中部及該地方政府轄內國立國中小,以申請當年度九月份教育統計資料為準)校數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補助額度上限。
2、 各地方政府應訂定學校申請補助之審查規定,落實審核機制,並建立相關成果發表或交流分享平臺。
3、 為期發揮教學效益,審查規定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與學校課程結合之相關性。
(2) 活動目標。
(3) 活動設計。
(4) 活動人員規劃。
(5) 補助經費之運用。
(6) 是否運用當地或其他地方政府發展完成之成果進行校外教學。
(7) 是否符合優良校外教學活動(包括場域)指標。
(8) 其他。
4、 各地方政府核定分配各校補助金額,每校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補助申辦學校之經費,得依序用於下列項目:
(1) 家境清寒學生參加費用。
(2) 解說員鐘點費。
(3) 車資。
(4) 材料費。
(5) 門票。
(6) 餐費。
(7) 其他必要之費用。
5、 各地方政府審核學校補助經費時,除應以偏遠地區學校優先外,對於學校結合課程安排下列活動者,得優先補助:
(1) 參訪漁市、海港、農場、牧場、休閒農業區、生態中心、自然教育中心、國家公園等地,進行農、林、漁、牧戶外體驗活動。
(2) 參訪運動場地設施,觀賞運動競賽或體育表演,或進行體能體驗活動。
(3) 參訪藝文館所,觀賞藝文建物、展覽及表演,或進行創作體驗活動。
(四) 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經費之編列,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 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研擬計畫:各地方政府依本要點規定研擬計畫,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報次一年度計畫送本署審查,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地方政府發展校外教學之願景與當年度目標、理念與策略、組織運作、資源整合及運用、歷年成效等。
2、 全案補助經費申請表。
3、 校外教學資源整合與研習推廣等各子計畫及經費概算表。
4、 學校發展優良教學模組計畫及經費概算表(無者得免提)。
5、 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二) 審查作業:由本署組成審查小組,依地方政府歷年執行成效及當年度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各申請之地方政府依審查委員之建議調整計畫內容,並經核定後執行。
六、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二) 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宜,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 補助款如有結餘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 地方政府辦理核結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例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或內容不合規定者,不予結案。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地方政府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報知本署。
(二) 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計畫期限辦理、擅自更改活動地點、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未提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或成果績效不彰者,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三) 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費繳回本署。
(四) 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受補助地方政府,受補助地方政府及申辦學校有關人員,應積極參與本署辦理之全國性成果發表會,配合提供資料及實施情形,其辦理成效列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考。
八、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申請補助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地方政府依本要點研擬計畫,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前,提報一百零一年度(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百零二年度(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計畫送本署審查,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並應分年度辦理。
(二) 一百零一年度及一百零二年度經費於計畫審查通過,且地方政府完成前一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結後,均採一次撥付。
(三) 各地方政府提報計畫時,應依第五點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包括學校申請補助經費之審查規定及審查分配結果。
(四) 其餘事項仍應依本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