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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編制表
民國 101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館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館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組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五)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  由副研究員以上職務人員兼任。

中心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至

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研究員或

副研究員

 

 

二十八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六)

由副研究員兼任。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助理研究員或研究助理

 

 

三十七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導覽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一

 

技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十七

 

獸醫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組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一四一

(十一)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編制表所列助理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護士出缺後改置。

三、  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雇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