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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速技專校院研發成果產業化,及藉由產
    學合作反饋教學,發揮技專校院務實致用特色,補助學校設置區域產
    學合作中心,由中心學校結合夥伴學校共同建置產學合作平台,引導
    學校師生擴散研發成果及服務能量,提供企業研發創新、經營管理、
    人才培育、智財管理與產品推廣等輔導及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經本部評選成立之六所區域產學合作中心。


三、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之任務及功能:
(一)協助夥伴學校推動產學合作,帶動校際間觀摩學習與分享,營造親
      產學環境,提升產學能量。
(二)協助整合夥伴學校研發團隊進行跨校或跨領域合作。
(三)協助夥伴學校與企業合作爭取政府產學研發資源。


四、運作機制:
    各區域產學合作中心應納入下列中心學校組織規程之正式編制單位,
    並規劃建立永續經營機制:
(一)推動工作小組:為推動區域產學業務,中心學校應設置主任一人(
      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主任)及專案經理、助理若干人,組成推動工作
      小組負責執行相關業務。
(二)指導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指導委員會,由夥伴學校校長擔任委員
      ,中心學校校長擔任召集人,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策略會議,並視
      需要邀請業界專家參與。
(三)執行委員會:中心學校成立執行委員會,由夥伴學校研發主管擔任
      委員,中心學校副校長或研發主管擔任召集人,每年度至少召開二
      次執行檢討及規劃會議,並視需要邀請業界專家參與。


五、計畫申請:
    經本部評選成立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之中心學校可結合其他機關、夥
    伴學校及產企業界等資源,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或依本部函示規
    定時程)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計畫摘要。
(二)特性分析:
      1.區域夥伴學校範圍、優缺點(SWOT)分析及區域產業特性分析。
      2.協助區域夥伴學校建置親產學環境之策略與規劃。
      3.協助區域夥伴學校(包括各技術研發中心及聯合技術發展中心)
        整合產學合作資源及成果推廣等機制。
      4.其他有助於區域產業及夥伴學校產學績效之規劃。
(三)作業時程及重要查核點。
(四)預期成果。
(五)中心永續發展規劃。


六、審核及管考程序:
(一)考核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以期中、期末報告會議審查或年
      度實地訪視考核、複審、決審方式辦理。審核過程中得邀請學校列
      席說明。
(二)本部得不定期實地訪查區域產學合作中心運作狀況。
(三)中心學校應配合本部依時提出成果報告,考核結果作為後續年度補
      助及補助額度之參據;成效不彰者,除停止補助外,不列入本部之
      區域產學合作中心,並將財產清點移撥下一中心學校。


七、補助基準:
(一)補助經費之項目:
      1.資本門:經本部審查執行成效後補助之。
      2.經常門:補助中心運作所需之人事費、業務費及雜支。其中人事
        費應包括專案經理,其薪資得比照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育成中心之
        基準;得視業務需要聘助理若干名,其薪資依相關規定核給。另
        各中心得視業務需要,編列出國參訪費用。但其額度不得超過本
        部核定當年度中心總經費百分之十。
(二)本案屬部分補助,中心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五以上之經費為學校配合款,作為推動本案學校應投注之經費,並
      逐年提高配合款比例,以達自給自足為目標。
(三)當年度實際通過補助金額由審查會議決定之。
(四)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
      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