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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及查核要點
民國 85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接受本部各項計畫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
    款)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有關補助款之收支帳務處理更
    為 嚴密,並加強管制考核,持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接受本部補助欽,除應依照﹁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帳
    務外,並應設置『教育部補助款收支明細帳』(以下簡稱專帳)處理,有
    關專帳之處理範例,詳如附件。

三、各校於本部補助款項下依計畫文用經費取得之原始憑證,應依計畫及科目
    分別整理彙訂成冊,其中除經本部徵得審計部同意核定免予送審者,得由
    各校妥為保管,俾供本部及審計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核外,其餘應依規
    定程序報由本部辦理核銷。

四、依本部補助計畫規定須由各校提供之配合款,應於學校經費內開支列帳,
    不得納入專帳,惟兩者之間應能相互勾稽;以利查核。

五、各校於支用本部補助款時須先由學校業務單位提出申請,經會計室審核,
    並經校長(或授權人)核准後,始得辦理。

六、各校於本部補助款下支付廠商之款項,除依規定得由零用金支付者外,應
    簽發支票或直接撥付受款人,不得由各校職員代領轉付。

七、各補助計畫經費經本部核定撥付後,應按規定核實支用,不得挪移墊用,
    並不得有消化預算情事。因執行計畫而產生之收入,應於計畫結束時併同
    賸餘款繳還本部。

八、各校於本部補助款內有關購置、定製財物,應比照政府﹁機關管繕工程及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案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九、各校於本部補助款內所購置之財物,均應列入學校財產,並依規定設置帳
    籍管理。

十、各校經查核於本部補助款項下有不合規定之開支,或所購財物等不符原定
    目的及用途者,本部得剔除追繳,並列為下年度補助款考核之參據。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參照會計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