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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
  畫之配套措施九之一高中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導發展方案,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為規劃身心障礙學生多元入學管道,提供學生多元安置機會,
    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

  (二)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機會,以充分發揮潛能;強化就
    近入學安置,達成就學安置社區化之目標。

三、辦理單位:由本部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指定
  全區總召學校及分區辦理工作小組學校、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鑑輔會)高級中等學校鑑定及就學輔導
  小組共同辦理,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辦理。

四、實施範圍:

  (一)國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職業學校。

  (三)國民中學。

五、適用對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至本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之領有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或身心
    障礙手冊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

  (三)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
    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但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不在
    此限。

六、實施原則:

  (一)各高級中等學校應配合主管機關教育政策及就學區身心障礙學
    生需求提供足夠安置名額為原則。

  (二)本部針對相關障礙類別之安置需求訂出適當之安置比率,各高
    級中等學校應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
    ,就國中身心障礙學生實際安置需求提供名額(高級中等學校
    集中式特教班及特殊教育學校名額不列入計算)。

  (三)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限選擇一就學區報名。

  (四)學生參加其他入學管道(如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等)者,得保
    留安置名額,於其他管道皆未能錄取時,得回歸安置結果;其
    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個錄取結果。參加免試入學
    及特色招生等其他入學管道者,其名額依各該入學管道之規定
    。

  (五)於本要點規定入學報到者,不得重複參加各直轄市之就學安置
    管道,違反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七、實施方式及流程:

  (一)實施方式:

    1、就學區規劃方式以配合免試就學區為原則,並參酌各縣(
      市)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分布情形調整;臺北市、新北市、
      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由直轄市政府依權責規劃辦理
      。

    2、學生安置,由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
      依學生志願順序、就近入學及學校特教資源、生涯轉銜計
      畫(含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別與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
      現)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3、學生安置於報名免試就學區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原就
      讀國民中學位於免試就學區交界處者,由本部召集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調安置之。

    4、各分區工作小組經綜合研判後之安置結果,應報本部鑑輔
      會備查。

  (二)實施流程:

    1、國民中學適性輔導:

      (1)國中特教教師、導師應運用智力、性向、興趣測驗等
        專業測驗,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試探及實作活動,妥善
        記錄並利用國民中學學生生涯輔導紀錄手冊、生涯轉
        銜計畫等,適性輔導學生選填志願。

      (2)學生報名表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由
        學校辦理推薦報名作業。

    2、鑑定安置入學(如流程圖):

      (1)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安置:由各縣(市)政府審查、
        彙整身心障礙學生報名表件後,送交本部鑑輔會(分
        區工作小組)會同縣(市)政府審議、安置並公告結
        果。

      (2)免試入學:依一般生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免試入學
        辦理,各區免試主委學校彙整學生報名表件後,必要
        時得會同本部鑑輔會(分區工作小組)及縣(市)政
        府共同審議、安置。

      (3)特色招生或其他入學管道:身心障礙學生另可選擇透
        過特色招生,進入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身心障礙學生如參加本入學管道
        ,其考試成績得依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
        導辦法規定,以總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學校如已
        額滿,應依法提供外加百分之二之名額保障身心障礙
        學生入學。身心障礙學生得選擇透過考試分發入學(
        採學/術科測驗)或甄選入學(採術科測驗),進入
        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辦理特色招生之高級中等學校就讀
        。

      (4)未報名參加適性輔導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志願參
        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均未獲錄取者,得個案申請,
        由本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鑑輔會辦理「餘額
        安置」。

八、預期效益:

  (一)身心障礙學生均有升學各高級中等學校之充分就學機會。

  (二)依據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特質與個別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

  (三)配合入學方式、學生就讀需求及家長意願等,提供就近入學機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