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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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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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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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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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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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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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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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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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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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上之資格聘任,均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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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臺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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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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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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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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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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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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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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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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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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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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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臺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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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
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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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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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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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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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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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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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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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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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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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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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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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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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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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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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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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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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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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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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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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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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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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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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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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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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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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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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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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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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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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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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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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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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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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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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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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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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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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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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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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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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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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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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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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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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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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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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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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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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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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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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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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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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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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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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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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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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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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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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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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二、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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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
設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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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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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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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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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佐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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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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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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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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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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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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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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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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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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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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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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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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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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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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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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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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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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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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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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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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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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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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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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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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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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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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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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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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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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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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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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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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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
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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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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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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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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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