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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
    輔導,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
    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
      範大學。
(二)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
      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
      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及臺北市立教育大
      學。
(三)除前二款外,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或師資培育中心評
      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附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所列項目,落實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
        集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
        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
        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
        請表(附件二)。
      2.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直轄市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明列配合款,餘各校配合款為本部補助金
        額之三分之一,本部應依計畫內容充實度、資源符應性及與鄰近
        師資培育之大學、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合作程度等進行審查。
      3.審查結果及補助額度如下:
     (1)評定為一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二。但設有地方教育輔導
          功能專責單位者,得全額補助申請金額。
     (2)評定為二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二分之一。
     (3)評定為三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一。
     (4)未辦理到校實地輔導及評分未滿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
      施計畫會議,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
      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
      目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目的
      、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
      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
      期程、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
      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
      位、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包括自籌款)、聯絡人姓名、電話、
      傳真電話及承辦單位網址等。
(三)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
      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補助
      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請撥:受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公函,於文送達十四日內,備文掣據
      向本部請款。
(二)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檢附
      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併同本部補助委辦經費收
      支結算表(附件四)向本部辦理核結。
(三)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規定辦理。
      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屬
        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一律
        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成效
      彙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
      參考。
(二)地方教育輔導活動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著作
      權法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製成論文集或輔導手冊,
      以光碟多媒體妥善保存,以利推廣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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