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
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標:
(一)擴大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範圍。
(二)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三、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之課後留園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
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3、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
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公立幼兒園。
(三)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園,包括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鄉(鎮、
市)立幼兒園、公立學校附設公立幼兒園。
(四)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
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辦理原則: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課後留園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
顧生活教育。
(二)課後留園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
(三)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
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
(四)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課後留園相關
費用。
(五)課後留園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
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課後留園教師助理員資格,準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
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
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費用,予以補助
。但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以外日期,參與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
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二)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因就讀之附設幼兒園未辦理課後
留園服務,而參加本校國民小學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規定
予以補助。
(三)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園內參與課後留園之身心障礙
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
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實
際服務時數予以補助。
(四)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平日課後留園服務補助經費之計算,自下
午四時起算,以二小時為上限;每小時補助上限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節每位學生收費
基準之規定辦理,惟計算方式以服務總時數核算。
(五)本要點之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新生之補助期
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六)本要點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相關規
定辦理,本署並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要,調降補助額度。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相關
規定,並就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
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注意事項等分別予以規範。
(二)前款收費之支應項目,以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為計算基準者,準用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規定辦理;未有支應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之必要者,依各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幼兒園收費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立幼兒園應檢附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1、經濟弱勢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
2、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前點第三款教師助理
員補助經費者,得免附。
3、幼兒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收支表。
4、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
(四)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本署:
1、報送時程:
(1)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二十九日期間課後留園經費,應於同年
九月十五日前報送。
(2)第一學期課後留園經費,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
(3)每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月十日期間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經費
,應於同年四月三十日前報送。
2、各次報送應檢附資料:
(1)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規定。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公立幼兒園收費相關規定。
3、前款及前目所定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及公立
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補助經費彙整表,得自行至全國幼生管理系
統下載。
(五)審查:申請案件經本署審查無誤後,核定補助經費。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校(園)於接獲補助款時應即轉撥予各幼兒
。但於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時已採免繳費方式者,得免再轉撥予幼兒。
(二)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考評課後留園服務辦理情
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二)直轄市、縣(市)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園數比例,列為本署地方聯合
訪視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