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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創業競賽規定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大專畢業生參與創業服
  務計畫,以創業競賽活動方式,評選具發展潛力之新創公司,提供創業補
  助款,協助新創公司營運,特訂定本競賽規定。

二、參賽資格:通過該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審查補助,並已完成公司
  行號設立之創業團隊。

三、報名及審查時程:

  (一)報名時間:本競賽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別
    ,參賽團隊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備齊相關文件由學校育成單位備文
    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均不予受理。

  (二)複審入圍通知:由本署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知參賽學校複審入圍
    名單。

  (三)審查結果:由本署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

四、審查作業:

  (一)資格審查: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者進
    入初審。

  (二)初審:以創業團隊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
    面評選,各領域取至多十隊進入複審。

  (三)複審:由創業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採現場簡
    報十五分鐘,評審口試十五分鐘。未出席者,視同棄權。

  (四)評分基準項目:以市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作為評分基準
    。

五、獎勵方式:

  (一)每個領域遴選出優選獎及入選獎,所有獎項必要時依評審小組決議從
    缺。

  (二)優選獎: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另補助創業開
    辦費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入選獎: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另補助創業開
    辦費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獲獎團隊義務:獲獎團隊應配合本署之成效檢視、宣傳及媒體報導等相關
  活動。

七、其他注意事項:審查未通過者,所有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