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績優創業團隊補助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青署輔字第1052173840E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目的: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大專畢業生參與創業服務計
     畫,以創業計畫成效評選方式辦理,評選具發展潛力之新創公司,提供創業補
     助款,協助新創公司營運,特訂定本補助規定。

二、申請資格:通過該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計畫審查補助,並已完成主管機關
    核准設立作業之創業團隊。

三、報名及審查時程:

    (一) 申請時間:本補助計畫分為製造業、服務業及文化創意業等產業領域類
         別,創業團隊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備齊相關文件由學校育成單位備文
         送達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
         不予受理。

    (二) 複審入圍通知:由本署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申請學校複審入圍名
         單。
 
    (三) 審查結果:由本署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公告。

四、審查作業:

    (一) 資格審查:由本署或本署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通過者進入初
         審。

    (二) 初審:以創業團隊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由本署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評
         選,各領域取至多十隊進入複審。
 
    (三) 複審:由創業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採現場簡報及
         評審口試方式進行。未出席者,視同棄權。

    (四) 評分基準項目:以市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作為評分基準。

五、補助方式:

    (一) 自每領域遴選績優團隊,並依評選成績,補助團隊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新
         臺幣一百萬元創業開辦費,另每隊頒發獎盃一座及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
         。所有獎項必要時依評審小組決議從缺。

    (二) 獲獎團隊之輔導學校,可獲頒感謝獎狀一紙。

    (三) 獲補助績優團隊經評審小組認定具社會企業性質者,將加發新臺幣五萬元
         獎金。

六、 獲補助團隊義務:獲補助團隊應配合本署之成效檢視、宣傳及媒體報導等相關
     活動。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 審查未通過者,所有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二) 本補助規定未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