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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助民間團體辦理特殊教育活動及私立大專校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作業原則
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第七條及
    第八之條一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鼓勵中央機關立案之民間團體及私立大專校院參與推動特殊教育,提
    供身心障礙者學習機會,並提升其學識能力及文化知能。


三、補助對象
(一)中央機關及原臺灣省政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
      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二)私立大專校院專為身心障礙者開設推廣教育專班(學分班)者。(
      以下簡稱推廣教育專班)


四、補助原則
(一)以部分補助辦理特殊活動及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之基本需求經
      費為原則,補助相關規定應依附件一「申請教育部補助民間團體辦
      理特殊教育活動作業說明」及附件二「申請教育部補助私立大專校
      院辦理身心障礙者推廣教育專班作業說明」辦理。
(二)每一民間團體所送補助案,以補助其中二項為原則,且每年度申請
      案總計獲得之獎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三)每一專班招收之學員應具備報考大學系所之資格,且為非在學之學
      生。專班依身心障礙類別開設,每班開設以三學分為限,開班人數
      至少十五人。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1.民間團體:
     (1)每年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二
          十日截止。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二
          十日截止。
      2.私立大專校院:
     (1)每年一月至六月開辦之專班,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二
          十日截止。
     (2)每年七月至十二月開辦之專班,於當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二
          十日截止。
      3.以上截止日期以本部收文日為準(逢例假日順延一日)。逾期未
        送達本部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
      應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如附件一及附件二),備妥相關資料,以
      正式公文函送本部(特殊教育工作小組),提出申請。
(三)本部於彙齊申請案件資料後,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
      ,並於辦理活動或開班前一個月內核定。
(四)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有不可抗拒之事由外,不得申請
      變更;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應於辦理結束後繳回本部。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受補助團體或學校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依申請補助作業說明(
      如附件一及附件二)規定,備妥相關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連同領據
      報本部請款。
(三)受補助團體及學校應提報成果報告、本部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
      業說明規定(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所定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案
      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函送本部辦理結案。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專案訪視:
      1.民間團體:受補助團體於活動及研習場地之適當空間應置鑲有「
        教育部補助○○年度○○團體辦理」字樣;宣導海報、節目簡介
        等印刷物之適當位置加註「教育部補助辦理」字樣;如係多機關
        共同補助,機關名銜應全數列出。本部得聘請學者專家,不定期
        訪視受補助團體,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2.推廣教育專班:各校開班計畫執行情形,本部應配合例行性督導
        工作,實地瞭解成效,並得視實際需求,聘請學者專家,訪視受
        補助學校,以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二)書面考核:針對成果報告之「成效及檢討」項目,其辦理成效不彰
      者,必要時本部得請該團體或該校至本部說明。
(三)上年度成果報告未繳交者,俟繳交其成果報告後,再予撥款,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1.民間團體:成果報告未依規定辦理者,次年度申請補助時,將扣
        除次年度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2.推廣教育專班:開班成果報告與實際執行狀況不符者,應繳回當
        年度該班全額補助款。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或學校,經本部專案訪視成效不彰且有重大缺失者
      ,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