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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16: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臺灣學術網路縣(市)教育網路中心管理運作要點
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及學術資訊管理與發展計畫」之「全國學術電腦資訊服務及大學電腦網路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服務各縣市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各級學校及社教等單位網路建置及維護運作。

(二)推廣臺灣學術網路之應用,維持臺灣學術網路之正常運作,整合校際網路及擴大網路資源整合服務等功能。

三、補助對象:

(一)     全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臺灣學術網路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縣(市)網中心)。

(二)     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負責業務及任務:

1.      推動臺灣學術網路之應用、執行縣網(市)路中心之基本任務,及中央所規劃需整體考量之學術網路政策業務。

2.      維護各縣(市)網中心連往各級學校及社教單位的網路暢通及其相關服務之建置。

3.      協助服務範圍縣(市)學校單位之網路運作管理。

4.      提供服務範圍縣(市)政府教育局有關各級學校及社教等單位使用臺灣學術網路所需的業務處理及技術諮詢。

5.      協助各連線學校防治網路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之過濾,保護連線中小學學生避免接觸對身心有害之資訊。

6.      負責連線學校、單位的網路流量統計、分析及使用行為規範、處理。

7.      規劃辦理網路宣導性、技術性研討會,協助訓練該縣(市)之學校教師及學生學習使用網路資源。

8.      參加區域網路中心或本部規劃之專業訓練研討會及其他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舉辦之觀摩活動,網路中心工作研討會等提昇專業智能。

9.      積極配合推廣網路應用技術及資訊服務系統之開發使用。

10.  配合本部辦理各項教學展示觀摩、網路中心工作研討會等。

11.  提供各國民中小學校園網路規劃諮詢服務。

12.  向縣(市)政府爭取編列預算,推動所屬各級學校及社教單位資訊教育網路基礎建設。

四、補助範圍:

(一)     執行縣市教育網路中心負責業務及任務所需之相關維運、管理業務。

(二)     規劃辦理所連線學校、單位的教育訓練、推廣研習、宣導等工作、活動、研討會。

(三)     縣市教育網路中心運作所需增加、更新的電腦、網路管理平台等相關軟、硬體設備。

(四)     因應地方政府推展資訊教育業務時確實需另聘相關專職人員;縣市教育網路中心多為中小學具網路技術及熱誠之教師調派支援,人員流動率大無法長期專任,故需部分聘用專業之兼任助理或專業網管人員或兼職人員等費用。

(五)     配合執行關於國家整體資訊教育重大政策、網路基礎建設等相關軟、硬體設施及措施。

五、補助原則:

(一)     各縣(市)網路中心運作之經常門編列原則

1.  網路中心基本運作費

2.  年度評核績效補助

3.  依服務連線學校數或師生總數設定級距編列

4.  推廣研習費

5.  辦理全國性之工作研討會費用

(二)     各縣(市)網路中心運作之資本門經費,由本部視該年度網路中心建設實際需要,併函告知始得編列。

(三)     補助各縣市網路中心之額度,依各縣(市)網路中心提報之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執行運作績效及業務實際需要由本部核定之。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表。

(四)     本補助經費若涉相關採購事務,需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五)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會計相關規定(如「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核辦。

(六)     各縣市政府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編列分擔款,以確實配合執行推動本部相關資訊教育計畫。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程序: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備函提報年度執行工作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部申請,並辦理納入地方政府預算作業。

(二)    期限: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本部給予概算額度先行完成提報作業。

(三)    審查:各縣市提報之年度工作計畫,由本部依相關業務及編列項目、額度辦理初審,本部並得於年度法定預算完成後,依通過預算額度請各申請機關配合調整,初審結果由本部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定後辦理補助核撥作業。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申請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函請各縣(市)政府備文檢據報部請款。

(二)各縣市政府應將經費補助透列預算處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自九十四年度起,縣(市)教育網路中心之年度執行成效考核,併於本部「統合視導地方事務訪視」案中整合辦理。

九、依本要點補助所產生之講義、教材或軟體,授權本部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及利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